南陵县盛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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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盛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2

南陵县盛源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稳定水稻生产增收,减轻水稻育秧、插秧的劳动强度,推广机插秧,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双方利益,,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育秧播种、农田机耕、水稻田间病虫害管理等社会化作业服务。双方签定如下条款: 一、育秧、机插秧作业内容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大田育秧   亩、农业机械(名称)耕作  台作业服务。 2.具体作业地点:  省  市  县  乡  村  组。 3.作业面积:     亩(1亩=666.7平方米)。 4.作业时间商定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乙方:提供需要确定定的大田机插秧播种面积 亩,机插秧准确的土地面积 亩 块地,预计插秧的大致时间 月 日,需要插 次,所需水稻品种 。为甲方育秧,插秧做好时间安排。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调配插秧机械,安排插秧的时间。乙方应按时间完成整地、耙田、上水及清除其他田间杂物,田地平整度误差不超过3厘米,泥浆沉淀23天等插秧前准备。 (二)、甲方负责育秧和插秧前后田间管理技术指导。乙方须接受甲方技术员田间管理的技术指导。种子育秧插秧。 (三)、乙方应负担费用每亩 元,起秧、运秧费 元,合计即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预付定金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余款应在起秧时付清。 (四)、甲方因机械插秧的原因造成水稻减产,经有关专家鉴定后,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因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病害、虫害、草害、人为的等非机插秧造成的愿因,造成乙方水稻减产的,甲方不予赔偿。机插秧的合格标准根据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水稻生产机械化技术规范》栽植机械化相关条款,空穴率不超过5%,秧损伤率不超过3%等。 (五)、若乙方提出不用机械插秧,则视为放弃。其所交预付定金不退,秧苗由甲方支配,使用与乙方无关。 二、水稻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乙方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将稻田病虫害防治工作交由甲方承包,开展全程植保服务的,一次性收取农药及防治用工费用 元/亩。 (二)、服务内容形式、防治标准 甲方对乙方水稻实施常规病虫害(即大螟、二化螟、三化螟、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稻蓟马、纹枯病、稻瘟病、稻曲病)全程承包防治服务。即由甲方提供防治技术方案,实行统防统治。包稻谷农药残留不超标。病虫害防治达到市、县植保部门规定标准。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全程使用高效低毒农药,预计全季防治四次,并根据气候和病虫害发生情况酌情增减次数,乙方不得干预。 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展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保证防治效果达到市级植保部门的防治标准,如果因水稻病虫害造成损失超标,但损失不严重,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损失较重,乙方须在收割前15天内提出赔偿要求,经市级以上农技部门鉴定后,甲方承担损失超过部分的赔偿。(以全市同品种平均产量及当时稻谷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协商解决)。 (四)、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干扰甲方的防治安排,对达不到防治标准的田块,甲方有权不安排防治。 2、乙方自己喷药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做规程均匀喷雾,出现了漏喷需要补治所发生的防治费用由乙方负责。打药时必须注意自身防护,出现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五)、责任免除(以下原因造成的水稻产量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1、检疫性、突发性、爆发性病虫害难以准确、及时防控所造成的损失(如恶苗病、黑条矮缩病、条纹叶枯病等)。 2、因气候、污染、除草剂中毒等,非甲方药剂造成的生理病害(如突然降温造成的青枯病)。 3、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4、因乙方谎报面积、种子未处理或种子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5、乙方自己喷药的,在本地区范围内,如绝大部分的农户防治效果都能达标,只有极少数出现问题,那肯定是极少数农户自己的防治质量问题。则发生的补治费用由该农户自己承担。 三、其他事宜 1.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农机管理等部门或鉴证方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叁)份,甲方、乙方(和鉴证方)各执一份,经双(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5.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鉴证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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