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docx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

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发布时间:2010年6月13日王泽鉴点击次数:247???? 一、绪说??? (一)人格权的性质及保护的利益??? 1.人格权的基本性质??? 人格权系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人格指人的尊严及价值,即以体现人的尊严价值的精神利益(ideelle Interesse)为其保护客体。此项人格上的精神利益不能以金钱加以计算,不具财产的性质。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均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法益亦不例外。因此,姓名、肖像等被他人不法使用于商业广告时,依传统见解,其被侵害的,系人格尊严价值,而非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利益。??? 传统见解认为,人格权系以人的尊严价值及精神利益为其保护内容,与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的密切关系,属于一身专属权,而具有如下三种基本性质:{1}??? (1)绝对性??? 个人对其人格利益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得同意(允诺)他人侵害其人格法益而阻却违法。例如,同意医生为手术的医疗行为,授权他人拍摄出版裸体写真集。人格自由不得抛弃(“民法”{2}第16条),虽得加以限制,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法”第17条、第72条)。人格权的绝对性具有排他的权能,即人格权受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民法”第18条第1项)。??? (2)不可让与性??? 人格权本身或其个别人格利益(如身体、健康、名誉),均具一身专属性,不得与其人分离而为让与。肖像、姓名等个别人格权虽不得让与,但不禁止其于不违背公序良俗范围内,订立契约授权他人得用于推销某种商品或服务。在此情形,于当事人间仅发生债的关系,其肖像权、姓名权本身并不移转。依传统见解,姓名或肖像受侵害而被用于商业广告时,被害人不得以其具有财产价值,而依侵权行为法规定请求相当于授权使用报酬的损害赔偿,或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其所获利益。??? (3)不可继承性??? 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终了,人格权归于消灭,不发生继承,无所谓“死者人格权”问题。死者的人格利益,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不受保护,例如某甲为著名歌星,死亡后,乙厂商径以其肖像、姓名制造推销商品时,甲的配偶、子女或其他遗族就此等对死者的侵害,在民事上并无可得主张的救济方法,包括侵害除去及侵害防止请求权。??? 2.人格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比较??? 据前所述,传统观念的人格权乃在保护人的尊严及价值,具一身专属性,不得让与或继承,就与其相邻近的商标权及著作权加以比较,更可凸显其基本特色。??? 商标权指以文字、图形、记号、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形式所组成,以表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商标法”第2条、第5条)。商标权得以人的姓名、肖像或声音组成之。商标权人得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或移转其商标于他人(“商标法”第33条以下)。商标权得为继承,但商标权人死亡,而无继承人者,商标权当然消灭(“商标法”第39条)。??? 著作权指于著作上所享有的权利,分为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著作权法”第21条)。但著作人死亡时,著作人格权之保护,视同生存,任何人不得侵害(第18条)。“著作权法”第86条规定:“著作人死亡后,除其遗嘱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顺序对于违反第十八条或有违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条及前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救济: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孙子女。五、兄弟姊妹。六、祖父母。”所称救济,指对于侵害著作权者,得请求排除,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著作权法”第84条),以及请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但就非财产上损害,不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著作权法”第85条第2项及第86条参照)。至于著作财产权,则得为让与或授权他人使用,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后50年(“著作权法”第30条)。??? 兹为便于对照,将人格权、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性质及保护内容,图示如下:??? ┌─────┬────┬───┬───┬─────────┐??? │项目/类别 │保护内容│排他性│让与性│继承性??????????? │??? ├─────┼────┼───┼───┼─────────┤??? │人格权??? │精神利益│√??? │x???? │x???????????????? │??? ├─────┼────┼───┼───┼─────────┤??? │商标权??? │财产利益│√??? │√??? │√??????????????? │??? ├─┬───┼────┼───┼───┼─────────┤??? │著│人格权│精神利益│√??? │√??? │(1)不得继承????? │??? │作│????? │??????? │????

文档评论(0)

2017ll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