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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交流学生课程.doc
关于加强交流学生课程
对接与成绩管理的补充规定
山大威校教字[2008]21号
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在校本科生赴海外学习的规定》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生国内“第二校园学习”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海外学习经历学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学生(以下统称交流学生)的课程对接与成绩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基本要求
交流学生应遵守所在学校关于修课、考试及成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课程管理
(一)交流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应选择与本校本专业对接的课程和相关的课程学习。学有余力者,鼓励选读其他课程。
(二)交流学生在外校和本校学习期间,本校本专业的主干课程为必修。由学生所在学院确定本专业主干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三)交流学生在外校修读的与本校本专业主干课对接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返校后经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替代本校本专业相应主干课程;如未能修读,返校后须补修。
三、成绩管理
(一)交流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所有修读课程必须合格。返校后凭外校的正式成绩证明经本校教务处认定后进入相应学期学习。
(二)如在外校学习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在外校可以重修的应及时重修;未能在外校重修的,返回本校后应重修与该门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具体课程由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
(三)交流学生推荐免试研究生事宜按山东大学相关规定办理。
四、毕业条件
(一)交流学生毕业审核采用分块方式进行,即本校学习情况、外校学习情况。
(二)交流学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准予毕业,并授予相应学位:
1. 本校期间教学计划内课程修读合格;
2. 在外校期间所选课程无不及格课程(含返校重修);
3. 本专业主干课程修读合格。
(三) 延期毕业的交流学生根据延期方式重修相应未及格的课程。
五、附则
(一)本规定如有与以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学院关于专业主干课程认定的补充规定
一、执行文件说明
为加强海外学习经历学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学生(以下统称交流学生)有关专业课程的对接、认定、审核与成绩管理,更加规范地执行《关于加强交流学生课程对接与成绩管理的补充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08]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各专业教学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课程认定要求
1、学院只进行专业主干课程的认定(法学院各专业主干课程目录请见附件一),经过认定的专业主干课程按照在外校已修课程的学分记载;在外校期间修读合格的其他课程(包括通识课和专业课)直接计入该学期学分。
2、本专业主干课程需修读合格(见附件一),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学生在外校交流期间,我校开设的课程(包括通识课和专业课)可以不再修读。
3、毕业总学分要求按照各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执行,国外、境外长期交流生(2年以上)毕业总学分要求比照各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降低20个学分。
三、课程认定程序
1、学生回校后,专业主干课程须填写“法学院交流生主干课程认定表”(请见附件二),连同所修课程成绩单(经对方教务部门和学院盖章)等证明材料一起提交学院进行审查。
2、各专业系主任依据学生交流学习成绩单及专业课程内容要求对学生课程进行审核与认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完成其他审批程序,交由教学秘书存档,以备毕业审核。
4、专业主干课程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在学生返校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完成;对无法认定的本校各专业主干课程,由各系指导学生进行修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一:法学院各专业主干课程目录
附件二:法学院交流生主干课程认定表
附件一:
法学院各专业主干课程目录
法学 2014年版
培养方案
主干课程 1.法理学;2.宪法学;3.中国法制史; 4.民法学[包括民法总论和物权法或债权法(合同法)内容之一];5.刑法学(包括刑法总论和分论内容);6.民事诉讼法;7.刑事诉讼法;8.经济法;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内容);10.国际法;11.国际私法;12.国际经济法;13.商法学;14.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内容之一);1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013年版
培养方案
主干课程 1.法理学;2.宪法学;3.中国法制史; 4.民法学;5.刑法学;6.民事诉讼法;7.刑事诉讼法;8.经济法;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0.国际法;11.国际私法;12.国际经济法;13.商法学;14.知识产权法;1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1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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