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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1营改增政策法规培训精要
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专题培训;目录;第一部分营改增扩围政策解析;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试点征税范围;征税范围—销售服务;建筑服务;建筑服务-税目分类;建筑服务-应纳税额计算;建筑服务-征收管理;生活服务;生活服务-税目分类;;金融服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融资性售后回租(原属于“租赁服务”);金融服务-新政概览;金融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分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税方式;;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销售不动产-计税方式;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计算;;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征税范围;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及免税优惠;境外运营商;其他相关政策变化点;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其他相关政策变化点(续);其他相关政策变化点(续);第二部分营改增进项管理;进项管理;;进项抵扣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营改增扩围对进项侧影响;进项抵扣范围扩大;
;
;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的变化;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的变化(续);第三部分营改增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层面:
1、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47号)
2、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3、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征收管理: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6、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7、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增值税发票:
8、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9、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10、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11、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3、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4号);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5、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单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保险企业汇总代开发票事宜;8、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与原处理方法一致)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与原处理方法一致)
按照《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此前红字发票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生效日期:2016年8月1日
;9、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0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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