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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详解
?基 本 要 求 ?第二节 信用证 支 付 工 具 支 付 方 式 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 本章提要: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本节提要: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二.票据的种类 三.汇票的票据行为 四.有关票据的国际立法情况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者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的流通性 2、票据的无因性 3、票据的要式性 二.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是由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该受票人在见票时候或者一定的时间内,对某人或者是其指定的人或者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 2.本票: 又称为期票,是由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候或者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者其指定的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票: 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凭证。 汇 票 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 分类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光票和跟单汇票 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主要内容 汇票字样 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付款人 出票人签字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 付款期限 出票日期 付款地 本 票 定义 分类 商业 银行 与汇票的区别 2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出票人自己 主债务人: 出票人;汇票承兑后,承兑人 付款条件: 远期本票无需承兑;远期汇票需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法定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付款承诺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出票人签字 出票日期与地点 付款期限: 未注明者,见票即付 支付的确定金额 付款地点: 未注明者,出票地 支 票 定义 分类 普通 保付: 银行保证付款 划线: 只转账不能支付现金 与汇票的区别 当事人: 付款人银行;出票人银行开户人 用途: 只能结算 结算信贷 期限: 只能即期 有效期: 提示期短;过期后不一定立即失效 性质: 特殊的即期汇票 法定记载事项 “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付款银行名称 付款地: 未注明者,付款银行地 出票人签字 出票日期与地点 定 义 比 较 据英国《票据法》,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一个人开给另一个人的无条件承诺,保证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在可确定的将来某一时期,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该银行签发的,指示该银行从其存款中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给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书面命令。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与汇票有关的票据行为 出票 背书 提示 承兑 保证 付款 拒付和拒绝证书 追索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本节提要: 一.汇付 二.托收 三、信用证 支 付 工 具 支 付 方 式 一、汇付 1、概念: 指买方主动的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顺汇法) 2、种类 (1)电汇 (2)信汇(图示1) (3)票汇(图示2) (4)交单付现 信 汇 信汇 票 汇 票汇 二、托收 collection (一)概念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 1995年公布并于1996年生效 URC522规定: 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支付工具)和商业单据(装运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 二、托收 collection 托收 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的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资料来源: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M]. 法律出版社 二、托收collection (二)托收当事人及其关系 1、委托人 2、付款人 3、托收银行 4、代收银行 二、托 收(Collecting ) 委托人(principal),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受款的出票人,通常为出口方 托收行( 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脱手业务的银行,通常为出口方银行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可以是代收行委托与付款人有未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由代收行自己兼行 付款人(payer),汇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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