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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课件
附件
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质量管理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以下统称混合料)生产质量管理,保证沥青路面和水泥稳定粒料基层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混合料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混合料应由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层混合料拌合厂(站)(以下统称拌合厂(站))集中拌制供应,不得在施工现场采用简易搅拌设备进行拌合。
第四条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可通过改扩建建设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拌合厂(站),水泥稳定层混合料拌合厂(站)尽可能依托已有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厂(站)进行改扩建。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混合料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混合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拌合厂(站)向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混合料时,拌合厂(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拌合厂(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拌合厂(站)管理
第六条拌合厂(站)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标准规定取得预拌混合料专业资质(即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二级资质标准)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供应混合料活动。
第七条拌合厂(站)申请预拌混合料专业资质时应提交混合料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所提交的试验室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
1.试验室管理制度;
2.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3.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4.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
第八条 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按照本标准第三章对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资质证书。
第九条拌合厂(站)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消防、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等规定,沥青混合料厂区面积不宜小于13000m2,水泥稳定层混合料厂区面积不宜小于10000m2,且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拌合厂(站)贮场内道路应做硬化处理,具有完备的排水设施。
第十条全面推广应用智?能?型?零?排?放?全?封?闭?绿色环?保?式拌合厂(站),搅拌机必须设二级除尘装置,矿粉料仓应配置振动卸料装置。
第十一条水泥稳定层混合料应采用专用拌合设备生产,并采用强制式拌合,拌合设备必须配备电子自动计量系统,且必须具有4个以上集料仓,不得采用自落式滚筒搅拌机拌合,严禁使用人工控制加水量;不同粒级的碎石和石屑等集料应隔离,分仓堆放并做好标识。
第十二条沥青混合料应采用间歇式拌和设备,拌合设备应具有自记设备、配备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和记录打印系统,以及配套的冷、热集料仓各不少于5个,具有添加纤维、消石灰等外加剂的设备;沥青储罐、矿粉储罐的容量要与沥青混合料拌合设备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三章??试验室管理
第十三条拌合厂(站)应按照《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技术规程》DBJ/T 13-175-2013、《城镇道路水泥稳定粒料基层施工技术规程》DBJ/T 13-188-2014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试验室检测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试)验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
(二)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工作1年以上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的专职检测试验员(含试验室主任)不少于3人。
(三)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五条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拌合厂(站)或其他检测机构。
第十六条试验室主任在同一拌合厂(站)从业不满2年和检测人员在同一拌合厂(站)从业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试验室主任发生变更的,拌合厂(站)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拌合厂(站)资质原发证机关提交原试验室主任解聘合同证明和新任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原发证机关核查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试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能力
1沥青混合料拌合厂(站)应具备《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技术规程》DBJ/T 13-175-2013中矿料、沥青、沥青混合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和生产配合比、马歇尔稳定度、流值、空隙率、毛体积密度、沥青含量、矿料级配、理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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