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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经济刑法· 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 论票据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龚振军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 摘要: 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 无权代 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 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 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 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 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 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 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 对于票据权利的代 ; 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 票据诈骗;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 一、无权代理人签章和无权代行人签章后骗取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在票据法上,无权代理人签章和无权代行人签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权代理人签章是指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对于票据无权代理来说,票据代理的形式要 件完全具备,所欠缺的只是代理权授予的实质要件,其形式特征就在于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自 1 签己章,并表明其代理关系和被代理人名义。无权代行人签章则是指没有代行权而代行被代行 人进行签章的行为,其形式特征在于代行人并未在票据上自签己章,表明其代行关系,而只是在 2 票据上仅显示被代行人本人的签章。 对于无权代理人签章和无权代行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 行为性质的认定,我们认为应具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而论。 ( 一)关于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要认定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必先认定无权代理人签章行为之性质。对 于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有论者认为,其实质上是一种伪造票据行为,因为其符合票据伪造的行 为特征。也有学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票据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应属于票据违法行为,而不涉 及票据伪造问题。在特殊情况下,也应该考虑票据代理过程中的犯罪问题,票据代理过程并非没 3 有犯罪问题存在。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认为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不属于票据伪造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 其同时列举的假冒代理人名义伪为票据行为和票据代理人欺诈性地滥用空白票据行为的案例, 在例证和论述上均有失妥当。实质上,该学者列举的行为人假冒代理人名义伪为票据行为之案 例体现的并不是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而体现的是行为人无权代行签章构成伪造票据的情 形,其混淆了二者界限。该学者列举的票据代理人欺诈性地滥用空白票据行为,依据中国刑法规 龚振军,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 32 定的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即可依法定罪量刑,但其认为对于票据代理人欺诈性滥用空白票据 的行为,刑法应考虑设置相应罪名,可见是值得商榷的。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其理由如下:首先,从概念内涵上看,无权 代理人签章是指履行代理方式、表示代理资格且为本人所做出的票据上的意思表示,但在实质 4 关系上欠缺代理权,从而效果无法归属于本人的情形。 其具备形式上三要件:即在票据上载明 了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载明了代理的意思表明,在票据上自签己章,有代理人自己的签章。而 伪造签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无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是伪造他人签章、伪造签名的行为,而不是对 自己签章的载明。其次,从票据责任归责上看,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 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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