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合同分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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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合同分论

第十七章 合同分论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的是诺成合同 4. 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的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案情介绍:2002.3.8,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货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化妆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3.27,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之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任何表示。4.1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是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物,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 试用期届满试用人未表示购买,出卖人能否要求其支付货款? 第二节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财产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赠与 接受双方的意思表示 2. 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 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现实赠与非现实赠与 现实赠与:合同成立时赠与人即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的赠与-----交付生效—可口头、书面形式 非现实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才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受赠人的赠与-------在交付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的赠与合同除外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 效力表现为: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受赠人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 (一) 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二) 瑕疵担保义务 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的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1. 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2.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受赠人的权利——接受赠与物并取得财产的权利 三、赠与合同的终止 (一)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任意撤销、法定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不论何种理由可任意撤销赠与——权利转移之前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 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有抚养义务无抚养能力的除外)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附义务)赠与人可请求其履行或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丧失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 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4、撤销权行使方法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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