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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第二次课
“法”的结构和比例的变迁 春秋战国时期新的法结构的产生及其与旧结构的矛盾和斗争 新的法结构的形成 (一)“法”、“律”的提出 1、变法之“变”:以实力为追求的目标 经济上土地税和人头税;政治上选贤任能;军事上扩充军备 2、公布成文法: “刑书”、“刑鼎”——“弃礼而征于书”、竹刑 3、“变法之法”:《法经》“经”为“常”;重刑 4、商鞅改法为律:不法古,不修今;一赏、一刑、一教;告奸、连坐 5、韩非对“法”的界定;李斯 (二)理论支撑 法家思想体系的逻辑起点:人性恶,赏刑 “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 。 新的结构:法+刑;律+刑 法、律的内容:耕战、官僚特权(效率原则) 与宗法分封的血缘特权针锋相对(秩序原则) (三)思想领域的争鸣:以儒家为代表 “德”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重视个人品格 1、孔孟思想:性善 (1)孔子:“性相近,习相远”。“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之德:仁、礼。“仁者爱人”,爱有等差:“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有教无类。“晋其亡矣,失其度矣!” (2)孟子:“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人皆可以为尧舜”。“惟仁者宜在高位”。“使民有恒产者有恒心”。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贤人政治 (3)荀子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不可学、不可事而在天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赏贤使能” “法之经,礼与刑 ” 谭嗣同:“二千年之政,秦政也;二千年之学,荀学也”。 性善论的法律设计:先教后刑,出礼入刑。亲亲、尊尊。价值取向:德。血缘的权利义务为政治的权利义务的基础,政治为血缘的拟制。 性恶论的法律设计:(1)隆礼重法,以礼为本。(2)法治。奖励耕战。重刑。赏刑结合。血缘在权力的面前是脆弱的,单靠人的德性解决不了秩序的建设问题,而要靠明确的立法。 “揠苗助长”与“守株待兔” 宋人有悯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芒芒然归,谓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其子趋而往视之,苗则槁矣。《孟子·公孙丑》 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韩非子·五蠹》 天人关系 道家的“寡欲”:愚民、小国寡民 墨家的“平等的爱”:兼爱、非攻、非乐、节用、 节葬 秦朝法的结构问题 秦朝的“法治”:纯效率论的失败 法自君出(世俗性);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的权威唯一性);治道运行,皆有法式(法的细密性);严刑峻法,轻罪重刑(法的严酷性) 法的形式多样性:律、令、法律答问、式、程、课、廷行事;以律为核心。 《厩苑律》是关于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牛马饲养等方面的法律;《仓律》、《金布律》对国家粮食的储存保管和发放,货币流通,市场交易等做了规定;《徭律》、《司空律》是关于徭役征发、工程兴建、刑徒监管的法律;《置吏律》、《军爵律》《效律》、《内史杂》等,是关于官吏任免、军爵赏赐以及官吏职务方面的法律等。 秦朝统治的去道德性,统治术采取“以国推家”的逻辑 “人性恶”单一论的破产 汉代几个基本元素内涵的调整与融合性结构的开始 汉代的法律思想的调整及其制度设计 第一阶段:汉初的“黄老无为思想+汉承秦制” 法家“法治”的沿袭:萧何《九章律》、皇帝三公诸卿制、 《傍章律》(官僚等级制度而非血缘等级制度) 第二阶段:中期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 公羊学大师 新儒家 天人感应——“阴阳说”造就“等级论”;秋冬行刑 性三品——德主刑辅;“德”包含的是新儒家对人性论的调整,既有血缘,也有天性,还有个人修养,个人修养方式靠礼仪的引导;“礼”保护官僚等级集团 亲亲:亲亲首匿;尊尊:上请。 方式:诏令 礼法结合:“纳礼入法”的形式;重建“亲亲”、“尊尊”的逻辑关系,为“血缘+官僚等级制(察举制)”进行理论构建,西周时的“家国一体”到春秋战国的“家国相分”再到汉时家国关系的重新建构。中国法的结构的原创性思想基本完成。 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制度表现:司法领域的“春秋决狱”到“经义决狱”;法律解释领域的“以经注律”(律章句) 变革完成的载体是:令、比 学术领域:律学的萌芽和初步发展 三国至隋唐:礼法的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和制度完善 三国时期 亲亲:五服制罪 尊尊:八议、官当 融合:九品中正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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