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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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代理词

挂靠经营合同代理词 篇一:陈某某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陈某某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雨民初字第63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尹向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东路289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 原告陈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向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初,原告联系到泰格林纸集团(永州)秀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格林纸公司)15万吨系列包装纸项目的安装工程。为此,原告联系被告,以被告的名义与泰格林纸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完成了工程,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泰格林纸公司使用。泰格林纸公司也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8 086 572元(其中支付到被告账上7 336 572元,原告直接领款750 000元)。但被告只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给原告,仍有402 435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另外,原告交的工程质保金315 000元,泰格林纸公司已全部退还至被告账上,但被告至今仍有50 000元没有退还给原告。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未支付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和质保 金共计452 4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被告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被告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3、被告与泰格林纸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其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签名是原告所签; 证据4、被告职工张某某的身份证及其证言;证据3、4证明本案所涉承接项目是原告挂靠在被告的名义下承接的项目,而不是被告所陈述的是被告自己做的项目; 证据5、原告于2005年9月8日和9日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80 000元,2005年9月28日交纳的质量保证金160 000元以及2005年10月24日泰格林纸公司退回的投标保证金75 000元,证明本案所涉承接项目是原告实际承接的,原告是实际施工人; 证据6、泰格林纸公司付款给被告,以及被告付款给原告的汇总表,证明泰格林纸公司共支付给被告工程款8 286 572元,其中包括秦格林纸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的750 000元,被告共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7 159 737元,泰格林纸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的是7 536 572元,被告未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是399 835元; 证据7、原告在被告领取工程款的收条,证明原告实际在被告领取该项目的工程款7 159 737元; 证据8、被告财务关于该项目工程款的明细分类帐,证明泰格林纸公司已经付款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一、泰格林纸公司15万吨项目系被告通过市场公开招投标,获取中标资格而承接到的建筑施工项目。被告批准成立了泰格林纸15万吨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为赵某某。项目经理赵某某代表被告与泰格林纸公司签订了《工程垫付资金监管协议》;二、因原告声称能在此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骗取被告项目经理部的信任,被被告的第六经营公司 聘为员工,曾被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签署过此项目的补充合同文件;三、本案所涉及的安装工程系被告作为合同主体承接的施工项目,由原告签署的补充合同文件系就地延伸施工项目,补充合同文件的签署,是被告在市场公开招投标活动中标的前提下,内部议标产生的,双方均未另设机构进行管理,所有的前期费用均由被告的项目经理部支付。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中标通知书,证明被告经多次投标,通过湖南天润公司获得泰格林纸公司的整体工程承包权; 证据2、中标服务费发票,证明被告为中此标所发费的费用,共计二张,不属于原告个人所交纳; 证据3、中标保证金收据,证明被告交纳中标所交纳的保证金的事实; 证据4、被告公司的任命文件,证明泰格林纸15万吨承包工程任命赵某某为该项目部经理负责人; 证据5、工程垫付资金监管协议,证明该项目系被告与泰格林纸公司土建及安装工程的资金由双方共同监督及支付; 证据6、工资表,证明原告被告公司临时员工,其报酬支付每月3 000元,原告在该工程上所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证据7、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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