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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租赁合同纠纷
广告牌租赁合同纠纷 篇一:广告牌租赁合同案分析 关于彭丙与闵丁《广告牌占用土地租赁协议》案的分析 一、 关于合同的分析: 1、合同双方:甲方为闵丁,乙方为彭丙。 2、合同标的:农村土地使用权。 3、合同目的:甲方的目的是取得现金收益;乙方的目的是取得广告效益。 4、合同履行约定: 甲方保证附近不再增设广告牌(第三条b款可以看出)。 乙方补偿承包田租金及退定金、村管理费、组管理费、所经5户农户的费用10200元。 5、合同违约金:总租金的20倍计160000元。 6、合同履行现状: 合同所涉周边土地出现了其他广告牌用户,甲方违约。 乙方已如约支付。 二、关于合同的相关分析: 1、合同出现3月1日版本及4月2日版本,应按日期最后的为准。 2、3月1日版本出现闵丁与村委会混同主体情况(从盖章和签名可以看出)。 3、村委会知悉本合同内容,并做了见证。 三、关于合同现状的分析: 1、闵丁不顾彭丙的反对和调解,彭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遭受损失。 2、双方出现纠纷,并暂无法达成解决方案。 3、彭丙意图得到法律帮助,并已委托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参与调解。 四、关于合同可能出现的社会效果分析: 1、因合同标的的特别属性,即农用土地做非农建设,欠缺相关手续而出现的影响。 2、相关所涉人员可能遭致被动的社会影响; 本地知情群众在得知客观事实后会进行情绪参与; 社会其他群众将会进行社会评论。 3、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相关人员将耗时、耗力、耗心; 在法律强制力下,闵丁将支付违约金160000元。 4、其他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 声明:以上分析由吴治江律师提供,仅供决策参考,对因相信本内容引起的任何行为不负法律责任。 篇二: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业主委员会诉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业主委员会诉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 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崇民二(商)初字第146号 民事判决书 amp;nbsp;amp;nbsp;amp;nbsp;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号某楼部分约60平方米。 诉讼代表人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 被告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号某号楼某室(上海某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弄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上海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鹏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弄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签订了某村某路某弄某号位《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书》,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为期一年(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在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对合作均未提出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如有异议,则重新签订合同。”2009年1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对合作均未提出异议,按约定合同自动延续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提供了电梯广告位。但是,被告拖欠原告从 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租金人民币7,46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电梯广告位租金7,466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4%计算的滞纳金500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支付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电梯广告位租金人民币7,466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征询意见表八份,证明原告征询了某弄某号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而提起诉讼;2、《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关系;3、记账联、进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08年10月前的租金。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电梯广告位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所辖的某村某路某弄某号的8部电梯中的广告位。租赁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对合作均未提出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一年。租金为每年每部电梯800元,共计每年6,400元,按季度结算,支付方式为被告于2007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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