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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办命名规范

舟山市地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地名命名管理的通知 舟地名委〔2006〕1号    市地名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地名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发〔2005〕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名命名管理,更好地为我市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海洋文化名城和海上花园城市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物地名命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物地名命名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筑物地名命名是当前地名命名管理中涉及数量较多,影响较广的重要事项之一,是城市基础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城市的形象、行政管理、群众生活和文化品位,是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地名规范专项事务的重点工作。各县(区)和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程序、规范通名标准、提升专名品位,以此促进全市地名的标准化、层次化、规范化和系列化。   二、建筑物名称的专名使用规定:   1、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尊重当地居住人的习惯;   2、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地名规划完成之后,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用字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易找、易记、易书写;   3、含义健康,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殖民色彩的名称,不得使用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歧义、误解的词语。   4、禁止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及其谐音命名。需用企事业单位名称或企业商标、品牌等具有广告意义的名称命名地名的,须在该名称符合其他命名原则的前提下,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有偿冠名。   5、所选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避免使用名不符实的名称。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统一;   6、旧城改造区要尽量保持与传统地名的联系,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地名应按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努力培育系列地名群;   7、同一城市内的建筑物名称不重名、不同音。   三、住宅区与大型楼宇地名的通名使用标准???   1、小区(新村):要求相对独立,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要求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楼幢数在25幢以上。除拆迁安置小区之外,定海、新城、普陀城区新命名的住宅区一般不再使用新村作通名。   2、花园(花苑):用于环境比较优美,有较大集中绿地的住宅区。要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化率在35%以上,其中集中绿化或园林景观面积要求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园、苑、里、坊、院、庭、府、邸、居、轩、榭等:用于达不到花园或小区标准,但绿化率在25%以上的住宅区。   建筑面积5万平方以上,但区内功能分块比较明显的较大住宅区,可以根据居住环境、建筑风格与上述通名的匹配程度,选择合适的通名进行二级分区命名。   4、公寓:用于规模较小,容积率较高、绿化率较低的单一高层住宅或普通住宅区。   5、山庄:主要用于低层、低密度的园林化住宅,一般要求依山而建,区内建筑以别墅和排屋为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率高于35%。   6、大厦:用于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楼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高层商务、公务建筑,可用商厦、大楼等作通名。楼层数在十层以下或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下的楼宇建筑,一般不作地名命名。   7、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要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没有达到标准,或达到了标准不适宜用中心命名的,用市场或其他通名命名。   8、城:用于封闭或半封闭,在当地具有特殊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群)。占地面积一般要求在5万平方米以上,商贸建筑面积8万平方以上,或住宅建筑面积25万平方以上,配套商贸和公建面积1万平方以上。   楼群数5幢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一般不命名住宅区地名。5幢以上10幢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住宅,若具有相对有独立性,也可以命名住宅区地名,若没有相对独立性的,同5幢以下的住宅一样,仅按邻近的道路名称编号。   四、广场、公园、桥梁等其他建筑的通名,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功能选择通名。   五、建筑物地名的命名申报与审批程序   为确保新命名地名的规范使用,杜绝新建建筑物地名的一地多名现象,建筑物地名的命名应当在确定选址、制定规划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方案按《舟山市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向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申报与审批的具体程序如下:   咨询政策要求——在制定规划方案的同时,拟定三个以上命名方案向地名办申请暂名——地名办审定一个暂名方案——规划部门批准规划方案——获得《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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