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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部下放审批权限的总结
编辑:汉坤研究室 2009 年第 4 期(总第 26 期) 编辑:《汉坤专递》工作小组 关于商务部下放审批权限的总结 近来,商务部颁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将相关行业的审批权限有条件的下放到了省级商务部门。本篇 文章简单总结了这些规章和下放的相关行业,具体如下: 一 相关规章: 1.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 21 号,简称“21 号通知”) 2.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 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 〕2 号,简称“2 号通知”) 3.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 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 号,简称“6 号通知”) 4.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 号,简称“7 号通知”) 5.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 号,简称“8 号通 知”) 6.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 号,简 称“9 号通知”) 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一般原则 原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2004 年 7 月 16 日实施)规定,《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 (包括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 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 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 准。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 21 号通知规定:(1)根据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有关非实质性变更(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 定的经营期限变更) ,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批复 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 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 定、特定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并报商务部备案。 根据 7 号通知规定,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 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 1 - 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 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 (二)专项规定涉及的产业 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原审批权限: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 7 月 1 日实施)第5 条规定,卫生部和商 务部分别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规定:(1)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2 )对香港、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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