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合同法理要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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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合同法理要点

第四章 合同法 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买卖往来;赠与关系;借款;建设工程开发商、建筑商之间;租赁;运输;居间;仓储;保管关系等等 以上各种经济往来活动都需要契约(合同)来确定、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活动形式。 按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例如买卖合同) 按主从关系: 主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与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按名称: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例如演出合同、咨询服务合同) 1,合同形式 2,要约与承诺 3,合同条款 3.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ΧΧ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案例 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某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预购从速,现货供应” 问: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例1: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甲公司于 6 月 10 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 6 月 15 日前答复。6 月 12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 6 月 14 日到达乙公司。而 6 月 13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A.6 月 12 日 B.6 月 13 日 C.6 月 14 日 D.6 月 15 日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一种新的要约。 案例 甲于3月1日向乙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若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的要约是否有效? 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行情突变,于是当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格式条款中的几类特殊条款受到特殊规制,这几类条款是: (1)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简称限责条款; 提供方有提示义务,否则可撤销 (2)免除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简称免责条款; 无效 (3)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简称不利对方条款。 无效 格式条款之解释,除了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合同法》第 125 条)外,还有独特的解释三规则: 规则一,通常理解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规则二,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规则三,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 2007年4月30日,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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