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doc

  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正义与法关系的传统论述 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最为集中的时期,同时那个时代更是百家争鸣的时期,而且各个学家都具有自己独特的见解。鉴于此,这两个时期的学者的理论是进行正义与法律关系研究的基础。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正义与法律关系论 最早的古希腊前期智者,在正义和法律的问题上观点颇多,且具有那个时代鲜明的特征。比如特拉西马库就说过:正义是强者的利益。[1]卡里克利斯也手过: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正义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正义的。[2]其实他们的这些言论就是为了保障当时的法律得以贯彻,让人们认同,以维护其强权就是公理,强权政治。吕科弗隆则认为法律中是个人权利的简单保证,它不能使公民行善和主持正义。[3]也就说其主张的自然法是人们保证正义的一种约定。基本上古希腊的前期智者们认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统治者应该把自己的利益视为正义,强迫人们遵守。人们违反法律,就是违法正义,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个时代是君主专制时代,显然这些学者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当时的统治。当然我们至今无法确定这些学者是否在刻意地建立这些观点以适应统治阶层的需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毕竟这些观点反应了当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还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法律的原则是强者的政治,这就是正义的,但对于人民大众说这不见得是正义的,其实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虽然能体现正义,但不一定能完全体现正义的。这一点正式笔者后文中想论述关于法律与正义的相对性的观点,虽然现在普遍的观点是一部法律能够体现当时的社会现状,而且很多是体现当时的正义的,但不表示法律就一定能够体现正义,这与法律以体现正义为目的并不矛盾。 苏格拉底认为:法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那么也就是说法的涵义是所有公民无条件服从的东西。[1]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争议既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苏格拉底说过:我确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2] 苏格拉底其实和古希腊前期的学者一样在我们今天看来较为极端地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绝对化。虽然法律确实是以正义为目的,并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当时社会的需求,但这并不能表示凡是法律就是正义的。但这个时期有一点明显的进步就是提出了凡事符合正义的法律大家必须遵守,这一点包括至今大家都是认同的。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因为正义应该在法律中获得体现,比如为了选出司法官吏,为了体现正义,就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好各个标准,特别是要注意那些有高洁之心,清晰之脑,品质优良,阅历丰富,对犯罪问题有良好知识而自己又不犯罪的人才能担任法官。也就是为了体现正义,国家的所有东西都应该制定成法律,而法律也必须根据正义的原则制定。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此时已经有所进步,能够以正义作为法律制定的标准而不是以强权就是正义为标准了。他主要是关注人性的正义而推导出法律也是应该以正义为原则的。但是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社会法律的制定毕竟还是为统治阶层服务的,并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正义,所以柏拉图的思想尽管有所进步,也强调了正义是法律制定的原则,但并不表示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是能够体现正义的。 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要利用法律节制人民,教育人民,培养人民的正义观念和善德观念。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用的大小,法律变革与否都是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他说: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临时)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1]也就是说法律有好有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 这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已经显得比上文中柏拉图的思想更为进步和完善了,他认为法律的制定确实是应该以正义为原则的,同时也能够认识到制定出来的法律有好有坏,因此当然会得出法律是有符合正义的和不符合正义的。这也就是在后文中笔者想提到的关于法律能够体现正义,并以正义为目的,但不表示所有法律都能体现这么一个相对性关系的问题。 在古罗马时代,西塞罗说:法律是根据字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2]还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3]杰尔苏说的更为简单了,乃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4]但是有的罗马法学家认为法不只是正义、公正,而且还应该包括善。保罗就说,法律所许可的未必都合乎道德。[5]塞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