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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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评估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财政部于2001年1月颁布了《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于2001年7月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进行了规范;于2001年1月21日颁布了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其中有些与无形资产有关;于2001年9月30日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其中涉及到资产评估的有关内容。“两则”的颁布,使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和价值评估方面有了规范和指南;两项验资的有关规定的颁布,使企业在进行与无形资产投资有关的某些行为时有了规范和参照。这些对从事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行为的实体和个人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上述“两则”及与验资有关的规定的颁布,又给无形资产评估实践带来了若干及需要关注的。 一、关于无形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运用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选择。”按照已有的无形资产评估的与实践,运用成本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可以利用的相关资料,尤其是会计核算资料。因此,这就涉及到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项规定,使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核算中仅包括注册费和律师费这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与无形资产本身的研制与开发费用相比,所占比例很小。这项准则的实施,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大降低,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不具有相关性。如果要对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被评估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等资料进行搜集,这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是十分困难或极不准确的。这样,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采用成本法就比较困难了。 解决问题的思路: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根据其他国家或我国其他相关行业(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的准则体系来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至少应包括三个层次:即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执业规范指南。基本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总纲,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制定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的基本依据;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规范;执业规范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制定的,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具体准则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已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属于具体准则,因此,在适当时候,还需要出台与之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 二、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无形资产投资,二是无形资产转让。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0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该项规定中,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主要采用投资各方确认的方式,个别情况下(首次发行股票)是以账面价值确定。该项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通过评估方式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 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按现行的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组建企业时需要由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对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进行验证。在上述验资规定中,明确说明了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定有两种方式: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出资者共同商定并确认。由此可见,关于以投资为目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此是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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