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应对农村群体维权的刑法规制研究.docVIP

司法机关应对农村群体维权的刑法规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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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对农村群体维权的刑法规制研究.doc

  司法机关应对农村群体维权的刑法规制研究   维权型农村群体性事件是指村民为了维护受到或即将受到有关机关或组织损害的权益,一定数量的人员聚集在一起参与维权活动,维权者或部分维权者采取违反法律的行为方式致使社会稳定受到一定影响的事件。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来讲,维权型农村群体性事件在处理上应具有特殊性。刑法应否出动规制,如何出动规制,如何定位刑事政策、各级党委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意见等软法,又如何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都是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维权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产生背景复杂。   高发率的维权型农村群体事件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在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可喜成绩背后,虽然国家和政府已经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出现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城乡贫富差距扩大等弊端。人为的不公正给已有失落感的农民群体带来阵痛,他们开始走上维权之路。与此同时,民主、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使农民群体没有马上采取暴力性对抗手段,而是集合起来以较平和的方式去表达自身诉求,争取自身利益。民众在具体的利益表达中表现出一些非理智的行为,如自救式犯罪维权,但是,从总体而言,他们仍希望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然而,由于少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诉求机制和表达渠道障碍丛生。维权问题无法在行政体制内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农民群体还可能转而诉诸于法院。部分基层法院却因案件涉及面广或者争议较大等原因而迟迟不作处理甚至不予受理。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他们将寻找其他的方法来解决他们的争端。知识水平欠缺、社会资源贫乏的农民群体无奈地或者激情地选择了以非法手段进行抗争。暴力抗争的迹象初现端倪时,部分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却不善于或不重视化解矛盾于微小中,一个普通的维权活动最终演变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性事件。   (二)维权事由具有合理性。   农民的经济权益(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或政治权利(选举权、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等)受到了基层政府或村干部的非法侵害,农民通过制度化方式维权无效,甚至受到打击报复,从而采用激烈方式进行维权。   (1)没有哪一个社会集团会比拥有土地的农民更加保守,也没有哪一个社会集团会比土地甚少或者缴纳过高地租的农民更加革命。   现如今,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大规模、快节奏地进行,农民群体无法得到合理公正的补偿和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种侵犯农民群体的生命线的行为,很容易激起农民群体强烈的愤慨与不平,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2)在民主选举中,部分乡村出现了贿选、抢票、大宗族控制选举和程序混乱等问题。基层政府部门如果没能对选举作出合理处理,落选一方势力可能会采取游行示威、冲击政府机关、围困村干部或砸烂村委会办公场所等方式,以期逼迫基层政府部门宣告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   (3)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过程中,部分乡村出现了损害村民利益的问题。这也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只有当农民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正是村民自治制度在稳步探索过程中出现的部分地方基层政府和有关组织侵犯农民群体权益的病症,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农民群体使用暴力抗争多是为了维护国家和法律赋予他们的自治权利和相关权益,维权的事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参与主体特殊。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实行了许多惠农政策,对农民群体予以关怀和帮助。然而,历史发展和现实环境造成了农民群体经济基础薄弱、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等短板。农民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值得国家关注、理解和帮助。当农民的诉求和愿望受到压制,求助无门的他们把心中的失落感转化成为过激的抗争行为,虽说不合法却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一旦校正正义机制失灵,其具体生存的社会经济生态恶化,甚至到了连生存底线也难以维持的地步,那么,通过街头政治诉诸公开集体行动,便往往成为他们表达诉愿的唯一有效手段。   维权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确给社会和谐与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有时需要予以道德批判、法律规制,甚至刑罚处罚。然而,维权运动反映了农民民主意识的觉悟,法律权利意识的初醒。农民群体和基层组织、基层政府的博弈,有利于推进自下而上民主建设的发展,有利于促使基层工作人员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建国以来,农民群体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贡献许多,对于农民群体维权行为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特别是刑法规制需要保持谨慎态度,不能随意让处于农民群体背负上违法犯罪的重壳。   二、维权型农村群体性事件刑法规制的应然态度   (一)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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