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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制下家庭家务补偿制度建设.doc
共同财产制下家庭家务补偿制度建设 共同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金在离婚时支付,其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共同财产制下家庭家务补偿制度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了分别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制度,而未规定共同财产制家庭的家务补偿制度。即依现行立法,在共同财产制家庭模式下,任何主体都不享有家务补偿请求权,但共同财产制家庭恰恰是我国家庭的主流模式,现实中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少之又少,这也是该法条无法得到广泛适用的原因之一。立法者将处于主流地位的共同财产制家庭排除在家务劳动补偿制的适用范围之外,其理由耐人寻味。有学者认为,在共同财产制家庭中,离婚时财产采用均等分割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工作收入为家庭出资,另一方用家务劳动为家庭出资,资金和劳务的付出在离婚时通过均等分割共有财产已得到体现,若再另行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实质上使家务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补偿. 这种分析不无道理,但却严重忽视了在双薪家庭中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的补偿。另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由老人承担家务的两代复合家庭。在这种两代复合家庭中,年老父母为年轻的成年子女家庭(包括已婚育子、未婚育子和未婚未育子)承担家务,年轻夫妻之间的家务劳动补偿关系,转化为年老父母与成年子女夫妻之间的家务劳动补偿关系,这种新型关系之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该如何设立,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共同财产制家庭、分别财产制家庭和两代复合家庭中均存在因家务劳动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均有必要通过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予以平衡。 一、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建构 双薪家庭应做广义的理解,不仅指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来自财政或企业的薪金家庭,也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家庭自主生产或经营收入型家庭。因此,双薪是指家庭的财产性收入的承担者是夫妻双方,而不论其收入是工资还是生产经营所得。 在共同财产制的双薪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均有贡献,按照平等原则,对非财产性的家务劳动,夫妻应当各承担50%,或可称之为同等家务。在同等家务情形下,财产性收入贡献均等,家务承担均等,离婚财产分割均等,不需要适用家务补偿制亦可实现双方权益对等。因此,值得探讨的是家务承担不对等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家务补偿制平衡双方权益。 (一)借鉴交通事故责任类型确立家务量认定标准 要实现家务补偿,必须对家务承担进行量化判断。家务量的认定标准有两种思路:一是分解量化的精确公平标准,二是粗略的相对公平标准。笔者认为第一种思路是不可行的。家务劳动是包含了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综合性劳动,如果采用分解量化方式,将多种复杂家务逐一分解,分别赋予工作量,必然导致计算上的繁杂性,不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长短,夫妻双方都不可能将精力放在每日家务劳动量的计算上,举证也无法实现。因此,立法应当选择第二种思路,即粗略的相对公平标准。可以借鉴交通事故责任类型,来确定家务量的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一方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双方同等责任;法官对家务量的认定也可分为一方完全家务、主要家务、次要家务以及双方同等家务。在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模式下,同等家务无需家务补偿;一方完全家务即为承担家务100%,相对方即为0;主次家务的比例可由司法解释确定为70%-80%与30%-20%,由法官依具体情形在此区间内自由裁量。对家务量进行认定应当以5年为一个周期,而非以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一个周期。以20年的婚期为例,法官应当做出4个判断,分别给出在每一个5年内,夫妻双方家务量承担的主次情况。 因为,事实上可能是第一个5年夫为主要家务,后三个5年妻为主要家务;而如果以整个婚期为周期,法官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即这20年夫为主或妻为主。 很显然,以5年为周期的判断比20年为周期的判断更符合劳务付出的实际,在具体计算补偿数额时会更为公平。选择5年而非3年或其他时长的理由是,在婚后第一个5年,绝大部分家庭子女生育已完成,包括照顾子女在内的各种家务已呈现,并且已经形成夫妻间较稳定的家务承担格局,在以后的各个5年中,即使发生工作变动等引发家务承担格局变化的因素,有5年时间也可以调整形成新的家务承担格局。 (二)家务承担情况证明可作为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证据 家庭的私密性导致婚姻家庭案件的取证尤为困难。家务补偿请求权能否实现,家务补偿制度能否真正广泛适用于司法实践,取决于该项权利的证据制度设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共有财产制家庭中,家务补偿请求权应当在离婚时提出。举证责任应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家务补偿请求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家务劳动事实的持续性、长期性,故不宜采用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可以选择书证。笔者建议做如下规定:请求权人应当提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务承担情况证明。由于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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