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国家新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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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国家新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工商联副主席、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推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比重大幅上升,已逐步成为“走出去”的一支生力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格局的逐步调整,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将日益加快。因此,如何营造良好的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是我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选择。   但当前民营企业“走出去”还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有:一是审批难、周期长,制约“走出去”步伐。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审批周期长、审批难度大、审批过程烦的问题突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需经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特别是超亿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发改部门逐级审批,一般需要耗费四个月以上的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复杂,程序繁琐,企业反映很大,有些合作项目会直接因审批时效过长而导致失败。二是融资难、成本高,制约“走出去”规模。在境外投资中,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比较突出,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家政策性优惠贷款往往只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感兴趣。因此,中小民营企业只能依靠商业银行贷款,造成“走出去”成本提高,限制发展规模。   特别是在承包境外工程中,业主要求带资承包的项目比重越来越多,而本地资本总量、融资方式和项目评估等与国际项目管理差距较大,一定程度制约了企业对境外市场的开拓。三是政策严、门槛高,制约“走出去”积极性。国家对“走出去”的扶持政策大多针对国有企业或者是境外投资大项目,送审材料要求严、门槛高,中小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大多在500万美元以下,很难享受到相关的政策资金扶持,不少企业对国家的扶持政策只能望洋兴叹,深感不公。四是服务缺、弯路多,制约“走出去”效率。我国对外投资的中介服务机构还在起步阶段,特别是我国在境外的金融、会计、法律和保险等商业中介机构布局不全,无法为民营企业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使民营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走了不少弯路,影响了企业“走出去”的效率。   为加快改善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环境,提出如下建议:   1.审批再简化。建议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制逐步改为登记制,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目前我国规定企业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都需由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有重复审批、多头审批的“嫌疑”。建议只要境外投资项目符合我国和东道国的法律,同时也不会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利益,政府部门就应该变审批为登记。如果一定要保留审批制度,建议取消发改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境外投资审批,对确实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可由国务院规定几种情况,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尽快解决政府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的问题。   2.金融再创新。希望国家政策性银行更多的关注中小民营企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中小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建议一是采取“普惠制”,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一是采取“专惠制”,重点扶持有利于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境外并购、资源开发和境外营销网络建设的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项目;三是推出更多的创新产品,比如企业资产抵押、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担保等更多更灵活的方式,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3.政策再给力。建议仿照外贸设立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的办法,设立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开拓境外投资资金,专款专用,激发中小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积极性。改革扶持资金审批办法,把投资1亿美元以下项目应享受的扶持资金专项下拨省级商务部门,由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发。突出“走出去”重点项目的政策扶持,如“境外收购兼并”、“资源开发”、“研发设计机构投资”等重点项目要有专项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我国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步伐。   4.服务再便利。建议健全“走出去”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企业“走出去”服务平台,提供相关的项目咨询、境外指南、出入境管理、融资保险等系统服务。加快在境外,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走出去”比较密集以及有重大投资项目的国家(地区)的各类中介机构的布局,帮助、指导企业开展投资和规避风险。建立重大项目联动机制,发改、商务、金融和中介服务等部门和机构要联合推进、重点推进,加快重大项目的审批、融资速度和综合服务。放松有境外投资项目的民营企业的出入境管理,提供更加便利化的出入境服务。   5.法制再健全。目前在“引进来”方面,国家有《外商投资企业法》,但是在“走出去”方面,至今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比较完整的法律。虽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过一系列规定,如商务部颁布实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等,在为企业营造良好对外投资环境和便利化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与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趋势和紧迫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对外投资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相关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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