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2014.08.30.docVIP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2014.08.30.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2014.08.30

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 【问题】: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筹建期间未进行生产建设,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招待费”科目核算招待费12万元,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科目核算其他费用50万元。   2011年5月我公司开始进行某项目房地产开发,5月~12月发生招待费10万元。但2011年12月止未取得收入,第一笔收入于2012年1月取得。请问:   1、我公司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其他”科目50万元及“长期待摊费用——招待费”科目12万元的日期应是2011年6月还是取得第一笔收入的2012年1月?   2、若开始摊销的日期为2011年6月,则摊销以前年度招待费为17万元(7+10),由于当年无预售房收入,是否17万元应全额调增?   若开始摊销的日期为2012年1月,则当年招待费10万元,由于当年无预售房收入,是否10万元应全额调增?   3、2012年取得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时,由于产品未完工,收到的预收账款可否作为2012年业务招待费及摊销业务招待费合计的计算基数?   【解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度发生的招待费应在2010年度扣除,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2010年度、201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零,发生的招待费均不能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开办费支出,可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发生的次月起,按不低于3年的摊销期限分期摊销。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若你公司2011年5月开始经营,可以在2011年6月起分期摊销开办费或在2011年度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2、2010年度、2011年度发生的招待费支出均应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2012年度没有销售收入,当年发生的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预收款,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确认为销售收入。该收入应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学习体会】 关于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问题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业务招待费也是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收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应该允许其按照规定扣除,虽然在筹建期间肯能没有收入,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税前扣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虽然当期没有收入,但是发生的招待费是与未来期间的收入相关的,则应该准许税前扣除,即调增40%就可以,这条规定遵照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基本精神的,以此类推,如果企业当年的收入0(经营年度),那么发生生的招待费是否可以扣除呢?笔者认为可以,可以参照筹建期的处理,即汇算清缴调增40%就行。广告费的规定也是同样的道理。】??????

文档评论(0)

185****7617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