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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西方“建筑不自由”和土地规划
与周其仁商榷西方“建筑不自由”与土地规划
我最近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文章看来“得罪”了不少学界的同仁。先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教授牵头的课题组找上门来商榷,我答此商榷的文章刚发了上篇,又成了周其仁教授抨击的靶子。他在《经济观察报》的专栏中连续发表“辩‘建筑不自由’”、“辩‘土地配置靠规划、不靠市场”等文,原文摘引我的“建筑不自由”、“土地开发使用权是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力”、“土地开发权与所有权分离”等观点痛加挞伐。周其仁教授与我均为上世纪80年代改革过来之人,他的雄辩、文采和幽默我向来敬佩。今次和他遭遇,一看标题就已落下风。不过,辨析也是理解的深化,既然其仁兄上门赐教,我自然也不能错过这个难得的学习和切磋机会。
辨析之一:“在今天西方发达国家,究竟有没有‘建筑不自由’这回事。”
周其仁教授的结论很明确:“没这回事”。他说“总起来讲,‘建筑不自由’是错误定义了自由之后的杜撰,因为从来没有听任损害他人的‘自由’”。因此,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到底是‘建筑不自由’还是‘建筑受某些限制的自由’——也是真实世界唯一可能存在的自由?我的看法,不把这点辨清楚,就很容易被那些鼓吹剥夺与奴役的怪论吓唬住。”
周其仁教授的帽子扣得很大,几乎可以不战而折人之兵。但是这是把问题辨析清楚,还是搅混了呢,则值得商榷。按周其仁教授的逻辑,自由从不是为所欲为,真实世界中唯一可能存在的就是受限制的自由,那按这样定义,就没有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分和界限吗?公民受限制的自由与囚犯在囚室内受限制的自由难道没有本质的区别?真实世界唯一可能存在的是受限制的自由,就不能再说不自由这个词?就能断言建筑不自由是错误定义自由的杜撰?
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土地所有者在自己土地上搞建筑是自由还是不自由是个基本生活经验和法律常识问题,只准叫受限的自由而不准叫建筑不自由并不能改变基本事实。
以周其仁教授求学的美国为例,几乎每一个地方当局的分区和规划管治条例中,把自己辖区的土地按用途和规划管治的不同,通常划分为几十种分区类型,每一个分区类别中建筑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房子能建多高多宽,围墙许不许建、能建多高,乃至院子里的信箱能建多高,哪些内装修要申请许可,都规定得明明确确,这不叫建筑不自由叫什么?就连美国乡村一眼见不着人和建筑的大农场,私有农场主的住宅能盖多高多大,最多有几个客房都被规定得一清二楚,这种“无害于他人”的事也不准干,这仅仅是“法律对可能损害他人的行为设置某些限制”吗?
多年来排名世界第一的自由经济体香港,最高行政长官在自家院子里挖个地下室,并未见损害任何他人的自由,不是一样依法要被拆除吗?而面对这些基本事实,不是去修正我们过去对西方市场经济中自由的肤浅理解和片面介绍,相反非要说这并非不自由,只是受限制的自由,介绍西方开发建筑不自由是成了“鼓吹剥夺和奴役的怪论”,这种对市场自由主义的虔诚是否已经有点宗教化了呢?
辨析之二:是否存在土地的所有权与开发建筑权的分离?
对于动产而言,我们拥有一个物品的所有权,我们就拥有了它的全部使用权,包括处置和毁坏的权利。但是现代社会中,即便是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人固然有在原有状况下使用利用土地的充分权利,但却没有改变开发建筑现状去使用土地的权利,有时只是在严格按照规定和被批准条件下,有一点边际上的小调节空间。美国的分区管治条例和其他发达国家的规划管治条件都从法规上明确了这一点。周其仁教授显然不同意这个判断。他问“何谓‘分离’?难道在分区管治法之下,土地以及其他资源的产权真的就被废除了吗?或者虽然产权外观尚有,但内涵已经面目全非?——土地主人对盖什么建筑、盖多高多宽、以及可以在建筑内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统统无权过问,一概转成了‘公权力’?没这回事。”
尽管在这里,周其仁教授故意把他反对的观点推向极端,但对他恐怕还是没有多大帮助。因为很显然,我们说的土地所有权与开发建筑权的分离当然不是所有权的取消,只是说土地所有者不像其他财产所有者一样,可以拥有财产的全部使用利用权,其使用权中的开发建筑权被分离出去变为了公权力。
所有者在自己土地上搞开发建筑,也不能任凭自己的意志。除此之外的全部产权包括现有建筑状态下的使用权当然全部是土地所有人的。没有任何人说分离就是“废除”产权,当然更“不等于土地充公”。不过,如周其仁教授所说的盖多高多宽、以及在建筑内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土地主人确实无权决定(周其仁教授说的“无权过问”显然又是一个故意极端化的措词),而要听命于当地市政当局乃至居民小区的意见。几乎所有在发达国家有房子、想在自己土地和房子上动点脑筋的人都可以告诉你,绝不是“没这回事”,而是确实这么回事。
辨析之三:规划管治在现代社会是越来越广越严还是越来越松动?
周其仁教授说:“以我所知,1951年纽约州法院在判例中首创‘浮动分区’之后,传统的Euclid分区管制已经被大量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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