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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物权法

【例题· 单选题】甲的玉石丢失被乙拾得,乙将其转卖给丙。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甲请求丙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甲可以在乙与丙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丙返还该玉石 D.甲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丙之日起两年内请求丙返还该玉石 【答案】D    第四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类型 以使用他人的物为目的的物权。 类型: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获得、转让、消灭都必须办理登记。 获得 无偿划拨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① 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② 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③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 转让时须经审批,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偿出让 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 协议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 期限 无偿划拨 无期限限制 有偿出让 (1)住宅用地:70年;(期满自动续期) (2)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3)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50年; (4)工业用地:5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其他续期:期满前1年申请,重新订立合同、缴纳出让金。 三、地役权 (一)概念、特点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从属性和不可分性:随主权利转让而转让;随主权利消灭而消灭。 2.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区别 相邻关系 地役权 性质 不动产的相邻人之间因用水排水、通风采光、邻地使用等产生的互相提供便利、接受限制的关系 独立的用益物权 内容 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 设定 法定 意定 有偿 与否 一般为无偿 一般为有偿 登记 无需登记 登记对抗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概述(理解)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2.特点:从属性;优先受偿性。 3.类型: 抵押权 意定担保物权 质权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4.流质、流押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特点 1.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2.意定担保物权——必须有合同 不可抵押的财产 例外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①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②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抵押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在先的,抵押有效 (6)违法、违章建筑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 1.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②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房地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定★★★ 类型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适用对象 不动产,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包括在建的) 荒地承包经营权 动产 抵押权设定 书面合同 + 登记 = 抵押权 书面合同 = 抵押权 + 登记﹥第三人 不登记 之后果 合同有效, 但抵押权不产生 抵押权产生, 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概念(了解) 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 体系 自物权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法定)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含义 1.物权法定 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都法定 2.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但所有权可以和其他物权并存 3.物权公示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理解) 即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包括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他物权的取得、转让、消灭等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阴影部分:相对无需公示) 类型 含义 具体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必须公示) 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买卖、赠与、互易等。 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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