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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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相关 规定和 《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含50%)股 权,或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集团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集团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集团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参股公司, 参照本制度。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 执行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境外子公司应在遵守驻地国(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制定其管 理办法。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五条 子公司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制度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 产。 1 第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股东 (大)会是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法规董事会为权利机构的除外),依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对其行使股 东权利;公司采用书面形式对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 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由子公司按其《章程》规定予以确 认; (五)子公司将最终任命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 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 (五)定期或根据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在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 报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2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 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 在会议召开10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股权代表作为 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 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子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之前,应及时 报告公司,若须由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在完成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予 以审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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