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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part

法学概论 授课教师:崔 婕 Email:cuijie_nwu@ 第一单元 现代法理学概要 第一章 法的内涵 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 法的本质 什么是法? 灋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涉及两个基本的立场 自然法理论——————法律实证主义 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 应然的法 ( 理想法 观念法 ) “应然怎样” 依靠自然法或其他非政治权威存在的伦理规范或法。 实然的法 (实际的法) “实际怎样 ” 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和遵从的社会规范,包括有统治者制定的通行社会规范。 真实的法与理想的法 法是什么? 实然的法 什么是法? 应然的法 具体的法与一般的法 具体的法——————一般的法 法的概念 对法的概念的理解 四个方面: 制定机关 内容 法律保障 本质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规范性) 从效力上看:法作为一般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从结构上看:法的构成具有明确性、逻辑性。 2、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国家意 志性) 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国家强制力是法实施的保障。 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 法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法的反复适用性。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和肯定性。 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一定的主体具有自己可以这样行为或要求其他人作某种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必须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责任。 权力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 规定主体的权利 命令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规定主体的义务 禁止性规则 三、法的本质 1.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2.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阶级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只有统治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指定为法律。 其次,统治阶级需要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统治阶级的意志才可以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 法的共同性 法律的共同性,有人叫做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是带有相同或相似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第三章 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 一、立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立法的概念 广义: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专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 3、立法的分类 三、立法的权限 1、立法体制的概念及其分类 横向 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 纵向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 立法权限是划分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立法体制的分类 (见教材P34) 我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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