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__中国科举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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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__中国科举制度

第十一章 中国科举制度 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明)王鏊 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篇》) 四、科举考试的方法 唐:州县、礼部两级体制 每岁仲冬,州、县、馆、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而举选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试已,长吏以乡饮酒礼,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鸣》之诗,因与耆艾叙长少焉。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新唐书·选举志》) 宋:州、省、殿三级体制 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 (宋太祖开宝)六年,翰林学士李昉知贡举,取宋准以下十一人……会有诉昉用情取舍,帝乃籍终场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见,择其一百九十五人,并准以下,乃御殿给纸笔,别试诗赋。……昉等寻皆坐责。殿试遂为常制。 (《宋史·选举志》) 明:县、省、部、殿四级体制。 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乡试第一为解元,会试第一为会元,二、三甲第一为传胪云。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明史·选举志) 三年大比,试诸生于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试举人于京师,曰会试,中式者为贡士。天子亲策于廷,曰殿试,名第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乡试第一曰解元,会试第一曰会元,二甲第一曰传胪。悉仍明旧称也。(《清史稿·选举志》) 五、科举制度的优点 从隋文帝开皇年前分科举士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科举制度虽几经存废,仍延续了近1300年。 1.相对的进步性; 2.相对的公正性; 3.确保精英的有序流动. 1.相对的进步性 与西周的世卿世禄制,两汉的察举、荐辟制,魏晋六朝的九品中正制等以血缘、门第为基础的选官制度相比,科举制度以考试选拔官吏无疑具有相对的进步性。 “中国自世卿贵族门阀荐举制度推翻,唐宋厉行考试,明清尤峻法执行,无论试诗赋、策论、八股文,人才辈出;虽所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日月。(孙中山《孙中山文集》) 2.相对的公正性: 保证报考资格的相对公平; 保证科举考试基本公平; 保证考后授官的公平。 保证报考资格的相对公平 唐代:州县小吏、犯罪人、工商子弟。 宋代:既集,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宋史·选举志》) 宋太祖:“如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 举子,则国子生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应之。其学校训导专教生徒,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与居父母丧者,俱不许入试。(《明史·选举志》) 倡优、隶、皁之家,与居父母丧者,不得与试。 (《清史稿·文苑传》) 保证科举考试基本公平 严厉打击冒籍,维持地域配额的公正性; 完善考试制度,维护考试本身的公正性。 严厉打击冒籍,维持地域配额的公正性; “宋初,士皆本贯发解,不得权买田产立户称寄应;如乡贯阻越及在化外,得于开封府投牒,奏俟朝廷;国子监生须是在监习业,方许由监校艺解。”(《宋史·选举志》) “士子考试,俱由原籍送考。其有假冒籍贯者,该生及廪保一并黜革。因而中式者,革去举人,照例治罪。仍将原送考官、收考官、出结官、学臣、地方官、教官一并议处。”(清《生监科考乡试》) 完善考试制度,维护考试本身的公正性。 淳化三年,诸道贡士凡万七千余人。先是,有击登闻鼓诉校试不公者。苏易简知贡举,受诏即赴贡院,仍糊名考校,遂为例。(《宋史·选举志》) 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 (《明史·选举志》) 士子用墨,曰墨卷。謄录用硃,曰硃卷。(《清史稿·选举志》) * * 一、科举制度的定义 张希清:“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 科举“四要素”: 1.选拔官员的制度; 2.朝廷开设科目; 3.士人可以自由报考; 4.主要以考试成绩取舍。 2.朝廷开设科目 “朝廷”表明是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 “科目”包括进士、明经、制科等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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