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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三)

第三章建筑法 3.1建筑法概述 3.1.1建筑法的概念 1、广义的建筑法:| 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建筑法: 是指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又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重新公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计八章,八十五条。 将《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的章节 有关建筑法的法律、法规、规章 3.1.3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第2条) 3.1.4建筑法的基本原则(第3、4、5条) 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 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建筑许可制度 建筑许可: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2.1施工许可 1.实施施工许可的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重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施工许可制度。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及其管理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 2)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效力权限 《建筑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建筑法》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3.2.2 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许可的内容包括: (一)是建筑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1.从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业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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