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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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加快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融资工作,主要是依据《兰州市万户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为小微企业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无抵押信用融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微型企业指符合国家四部委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在兰州市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四条 重点扶持有贷款需求,无抵押、在银行未建立信用合作关系的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文化旅游、居民服务、农产品产销加工、特色食品生产、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等生产型、实体性、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小微企业除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对经各县区推荐,由市工信委、市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审核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银行无抵押信用贷款。 第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得超过20%。 第三章 贷款业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 借款企业申请信用融资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在兰州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本地户籍; 2、无本地户籍,在本地缴满社保满两年; 3、无本地户籍,且在本地拥有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住房或商用房(经济适用房、工业用房、集体性质的自建房等除外)、且房产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稳定的、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含配偶)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五)符合贷款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其贷款程序为: (一)小微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书(附件1); (二)兰州新区、高新区、各县区工信部门对受理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函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工信委。 (三)市工信委对全市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汇总后,分别向市担保中心和贷款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 (四)合作银行按照市工信委提供推荐函受理申请并组织贷前调查,确定贷款额度并反馈市担保中心。 (五)市担保中心按照市工信委推荐名单结合合作银行反馈信息对企业进行审查评估,最终确定同意担保额度,同时联系企业缴纳保证金及办理其他事宜,企业缴纳保证金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 (六)合作银行在接到市担保中心担保函后,组织放款事宜。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将发放情况分别报送市工信委、市担保中心,按市担保中心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市担保中心存档并向各县区工信部门反馈发放贷款企业名单。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条 贷后管理职责: (一)市工信委全面统筹协调贷款工作,根据市担保中心、各县区工信部门、合作银行反馈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市担保中心具体实施贷款担保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借款人基础台帐;组织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及分析反馈;督促贷款的及时归还,催收逾期贷款。 (三)县、区工信部门对本辖区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及反馈,建立借款人联系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走访;协助督促贷款的到期归还。 (四)贷款银行依照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到期催收借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与担保中心保持沟通顺畅,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代偿程序: (一)经催收无效的逾期贷款,由贷款银行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书面代偿申请。 (二)市担保中心对银行代偿申请予以审核,经确认符合代偿条件后,先行扣除企业缴纳保证金,按照签订的《兰州市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议书》协议,启用风险补偿金予以代偿,并将代偿结果报市工信委。 第十二条 其他贷后管理 (一)贷款期内,市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应及时关注贷款使用情况;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部署贷款催收工作。对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营状况良好且仍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可优先受理再贷款申请或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二)借款人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银行和市担保中心通知借款企业在十五日内,清偿贷款本息和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并通知县、区工信局协助催收。 (三)对恶意拖欠借款的借款人,除进行债务追偿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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