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11,第十一章清代的法律制度要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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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11,第十一章清代的法律制度要点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鸦片战争前) 本章讲授要点:了解清代的法律制度概况、清律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理解清律的内容及特点;掌握清代司法制度 。 重点:清律的内容及特点;清代司法制度; 难点:清代司法制度 * 清太祖 努尔哈赤 * 清太祖,爱新觉罗·努尔哈赤,公元1559年生于建州左卫苏克素浒河部赫图阿拉城(后改称兴京,今中国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老城村)。1616年,即明万历四十四年在赫图阿拉创建“大金”朝,在位10年。1626年,病逝于叆福陵隆恩门鸡堡(今沈阳市于洪区翟家乡大挨金堡村),终年68岁。后葬于沈阳福陵(今沈阳东陵),庙号“太祖”。由于努尔哈赤是后金的创建者、清朝的主要奠基人,所以其继承人皇太极在改号称帝后追尊其为太祖高皇帝。 * 清太祖努尔哈赤,八旗兵创建者和统帅,著名军事家、政治家。满族,爱新觉罗氏。生于女真贵族家庭。努尔哈赤花了三十年时间统一了东北女真各部落,并于1616年建立后金政权。但是他不满足偏于一隅之地,逐鹿中原成为他的理想。1618年,他宣布“七大恨”,起兵反明。 努尔哈赤戎马生涯40多年,创建一支能征善战的八旗兵,培养一批统军有方的将领。常躬亲率军征战,指授方略,强调以智取胜,创造了以弱胜强、以少克众的著名战例。其军事思想对后来兵家有较大影响。 * 皇太极 清太宗爱新觉罗·皇太极 (1592年11月28日-1643年9月21日) ,满族,爱新觉罗氏,后金第二代君主,大清创建者。皇太极是清太祖努尔哈赤第八子,在八大贝勒中排名第四,又被称为四贝勒。皇太极12岁丧母,20岁带兵打仗,35岁登极,52岁去世,是清朝继太祖努尔哈赤之后又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他是顺治的父亲,康熙的祖父,是历史上有名的摄政王多尔衮的哥哥。1626年,继位后金可汗,改年号为天聪,史称“天聪汗”。1636年,皇太极于盛京即皇帝位,改国号为“大清”。 一、立法指导思想 “参汉酌金” “参汉酌金”,是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指的是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仅要参照汉族的优秀法律文化,参考明朝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还要根据本民族的实践和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 清朝开国时期的立法方针,就是参考汉人(明朝或以前)的法律,并考虑后金(由清太祖努尔哈赤所建立)的情况,再订定合用的法律. * 二、主要立法 1、《大清律例》: 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 顺治时期仿明律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 康熙时期修律未完成,颁行《刑部现行则例》 雍正时期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 乾隆时期修成《大清律例》,分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兵律、刑律、工律;47卷;436条;附例1049条。律文基本稳定,但附例不断增纂,到同治9年(1870年)达1892条。 2、部院则例:一般则例――各院部则例 特别则例――专门 3、《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统称。记载各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完备的行政法典。 4、对少数民族管理的专门法规:如《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西藏通制》、《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回疆则例》等 * 三、清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严刑峻法,高压统治 1、加重对“十恶”重罪的处罚 凡谋反、谋大逆,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父子、兄弟及同居者(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姐妹、子之妻妾,皆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即使子孙确不知情,年十一以上,也要阉割发往新疆给官为奴。 2、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 3、大兴文字狱 清代文字狱是清代统治者加强思想、文化控制的反动措施之一。也是世界历史为止罕见,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恐怖制度。清代统治者为防止和镇压知识分子的反抗,从其作品中摘取字句,罗织罪名,构成冤狱。文字狱自古就有但是除清朝外都并未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清代文字狱贯穿整个清代250年左右。顶峰时期自顺治开始,中经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历时140余年。少数民族掌权的清朝,对汉人控制极严。文人学士在文字中稍露不满,或皇帝疑惑文字中有讥讪清朝的内容,即兴大狱,常常广事株连。清代的文字狱保守估计200余起。除了极少数事出有因外,绝大多数是捕风捉影,纯属冤杀。 * “清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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