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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劳动争议组织规则
省劳动争议调解准备工作目录
调研时间:2011年9月6日
一、相关汇报材料:(1)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主要困难;(2)各级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3)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二、相关单位材料:廊坊开发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进入改制尚未完成的企业,非公企业。
三、企业工会相关工作: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和职工群众的诉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开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及问题等情况,以及职工群众和企业、工会对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省总基层相关工作:1、召开有企业职工代表、工会主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员等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企业劳动争议工作开展情况。各座谈会按照座谈提纲安排(详见附件1)。详细查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台帐或档案,随机访谈职工。
全省劳动争议调处情况调研
与企业职工、工会干部座谈提纲
1、向企业职工代表了解:本企业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通过何种途径解决、解决效果如何;对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向企业工会干部了解: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工会是否参与指导职工或者代表职工直接与企业进行协商解决争议?此种方式是否是本企业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形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情况、工会成员担任调委会主任的情况;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有无待遇及待遇落实情况;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和调解处理总数及比例;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及对策建议;规范企业调委会组织建设的措施及建议。
廊开总工【2011】24号
廊坊开发区总工会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的
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成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强化基层作用,发挥基层调解简便快捷、高效灵活、柔性化解的优势,实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心下移,建立起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调解机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二、组织体系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1)、各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分管工会工作负责人任主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企业的厂长(经理)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3)、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5)、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调整或补充的名单应报送廊坊开发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3、各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保障。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 (1)、企业应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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