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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节知识点产权法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有权。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内容: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 (7)禁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列示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 (1)版权及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无形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的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三)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 ⑤摄影作品 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以下四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的专属权利,不能转让,保护期不受限制。 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享有的财产收益权,包括以下13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五、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创作作品 2.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作品(须经著作权人同意) 3.合作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所有,其他参与人有署名权与取得报酬权) 5.职务作品 6.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六、权利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计算。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七、权利的限制 1、合理使用 2、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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