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救济与电子票据若干问题研究要点.ppt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失票救济与电子票据若干问题研究要点

1 观点A 持有人和持票人没有区别,都是指合法现实占有过票据的人,出票人显然是曾经现实占有过票据的人,在本案中,出票人甲是最后持有人,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主体。 2 观点B 持有人和持票人有区别,持有人的范围大于持票人的范围,并包含了持票人。该观点认为,持票人是指现实占有票据的票据权利人,不包括票据义务人。而持有人是指现实占有票据的人,其可能享有票据权利也可能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优先于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汇票公示催告的申请主体是“最后持票人”。作为票据义务人的出票人甲不是最后持票人,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通过对比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汇票公示催告的主体表述略有差异,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表述为“最后持有人”,而票据法及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表述为“最后持票人”。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最后持有人”和“最后持票人”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导致受理汇票公示催告主体的审查各异。 一、申请主体问题 一、申请主体问题 汇票公示催告的申请主体是票据“最后持有人”,中本案中甲是公示催告申请的适格主体 第一,从法的效力位阶角度看,从《票据法》第69条规定规定可以看出,持票人可以为出票人。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票据法的规定优先于其司法解释,所以出票人可以为持票人,也就可以为最后持票人。 第二,从公示催告的原理角度看,公示催告制度简单的说就是通过“公示”的手段来“催告”利害关系人。当在法定期间内无人提出异议,则宣告票据上记载的权利无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票据交易和流通的安全。如将申请主体限定在最后持票人,则本案中的票据可能一直处于流通之中,出票人甲的权益无从保护,票据也将处于不安全流通状态。显然这与公示催告制度的目的相违。 第三,从立法精神的角度看,我国的公示催告程序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三大程序之一,是对外国法律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合理移植,主要是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票据流通行为和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海诉法解释》将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界定为提单等提货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以及船舶优先权公示催告中的船舶受让人。将汇票公示催告的主体界定为最后持有人才更符合立法本意,也更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 二、公示催告期间的规定不统一 依照民诉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而票据法司法解释三十三条却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国内票据自发布公告之日起 60 日。 而实务操作中,法院一般都依照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国内票据公示催告的公告日期为固定的 60 日。 三、利用公示催告实施诉讼欺诈问题 公示催告欺诈属于诉讼欺诈范畴,是指行为人以对票据申请公示催告为手段,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骗取除权判决,并借助法院强制执行以获得票据权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利用公示催告进行欺诈的行为 (2)行为人的公示催告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行为人的公示催告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上须有恶意 1 2 3 第一,票据转让中的转让人因与受让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纠纷而伪报票据丧失,通过公示催告诈取法院除权判决 第二,行为人伪报票据丧失后利用已公示催告并除权的票据进行诈骗,非法取回票据款项或骗取货物和贴现款,导致持票人的损失 第三,伪造、变造票据,或由票据前手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示催告、实施诉讼欺诈 公示催告欺诈的手段 LOREM 三、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由于票据丧失后不是采取公示催告这种特别程序,而是采取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故称普通诉讼 1 2 第一,诉讼请求和管辖法院的确定性。依照《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失票人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只能为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请求债务人付款或者请求返还票据。管辖法院则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第二,提供担保的不便利性。依照《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失票人提起诉讼需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法律这样的规定,初衷是为了考虑补偿债务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款金额后可能出现的损失。但是票款金额一般而言,都是比较巨大。在实务中,失票人往往会认为提供等值担保手续繁琐,又会阻碍资金流通,因此失票人较少会选择普通诉讼,而基本都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解决失票问题。 普通诉讼程序的特点 普通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而并明确失票救济的普通诉讼程序。据此,失票救济普通诉讼程序应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程序来办理。 二、电子票据 含义: 电子票据,指发送人向接收银行发出的支付,或使另

文档评论(0)

shuwk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