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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劳动争议仲裁庭备选的案例
模拟劳动争议仲裁庭备选案例 (说明:各组根据案情,确定申诉请求和答辩理由,具体细节和证据可以补充。) 1、 申诉方:张某。 被诉方:某合资饭店。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少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2、申诉方:周某 被诉方:某商场 周某到2008年7月3日商场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同某的工作岗位为收银员,同时还约定了任何一方要求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50元×合同未满月数。2009年3月3日,商场劳资科通过部门经理通知周某,其工种改为导购员。周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商场单方变更合同中关于工种的约定条件,并表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商场遂以周某要求解除合同为由,令其支付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月数为16个月,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共800元。周某在随后的几天中仍旧上班做收银员,商场见状通知她,她的工资已被停发,要求她要么到导购员岗位,要么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周某无奈只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付违约金,该商场则表示如周某不交纳违约金,商场不办理解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该商场支付其工资并赔偿由此受到的损失。 3、申诉方:王某 被诉方:某公司 职工王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起至2011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1000元。合同试用期满后,双方均感到满意,合同继续履行。2010年1月,因为公司食堂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公司不辞而别,在缺乏食堂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调王某到食堂工作,并将该项决定直接通知了王某。王某接到通知后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好的,王某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他工作一直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因此不接受公司的决定,并拒绝前往食堂上班。公司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王某必须服从,如不服从分配,企业将依据他本人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给予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申诉人:李华,男,30岁,东风柴油机厂工人 被诉人:被诉人:东风柴油机厂 案情经过:2008年1月,李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进厂不到一年时间,李华因作风散漫,在车间造成很坏影响。2009年3月,李华因偷窃、赌博,受到厂方严厉批评,最后因教育无效,厂方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李华的劳动合同,李华认为,厂方夸大其词,他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经查,2008年,李华在本厂偷得汽油10公升,为此,厂方曾给李记过处分。2008年7月,李华曾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3次,后在父母劝说下,找厂领导认了错,厂领导考虑到其认错态度较好,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没有对他进行行政处分,后李华又经常迟到。 5、申诉人:李东 被诉人:某公司 2005年9月15日,某公司与李东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从10月15日开始生效。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同时还约定,公司选派李东培训,若李东违约,应赔偿培训费。李东不得出卖、转让或带走公司的技术资料。合同签订后,公司即派李东到国外培训一个月,10月15日回公司上班。2008年3月5日,李东被一家公司高薪聘用,不辞而别,并带走了公司的技术资料。公司多次找李东回公司工作,李东都给予拒绝,并说自己在试用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技术资料是自己学习时付出了许多劳动所得。厂方提出了要求李东回厂工作,否则赔偿损失,李某都拒绝。 6、申诉人:陈勇 被诉人:沱江化工厂 陈勇和马荣是沱江化工厂的职工。2008年2月15日至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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