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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研究 总第 期 66 36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研究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1 摘要: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的不断扩大,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也提上日程。如何确 定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和设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路径,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 梳理了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的历程,总结和分析了国际金融业税制经验,在此基础上选取了包 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9 家金融机构进行了营改增的效应测算。测算结果显示,金融业增 值税最优税率为:一般金融机构9% ,农村金融机构减按4%。但考虑到经济增速放缓等现实约束, 当前我国可以按照次优税率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即一般金融机构按照11% 征收增值税,农 村金融机构减按6% 征收。在此基础上,本文借鉴国际金融业税制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 提出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应按照 “统一税制”和 “深化改革”两个阶段稳步推进。 关键词: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路径 2012 年,我国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 (以下简称 “营 改增”),2014 年 1 月 1 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全面实施 “营改增”。鉴于 “营改增”的必 然趋势,随着其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金融业不久也将纳入 “营改增”范围。但究竟如何对金 融业征收增值税目前仍不甚明确,亟需加以探讨。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业税制改革历程的梳理 和对国际金融业税制的比较研究,本着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和提升金融业效率的原则,对陕西 省辖区9 家金融机构进行了调研测算。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改革路径应分为“统 一税制”和 “深化改革”两个阶段。在 “统一税制”阶段,保持原有的征税范围不变,单从金 融业自身情况看,建议一般金融机构按照9% 征收增值税,农村金融机构减按4% 征收;但考 虑到我国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统一税制等现实约束,以及金融业盈利能力较强的现实,可暂按 次优税率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即一般金融机构按照11% 征收,农村金融机构减按6% 征收。 1 课题组组长:傅国文;课题组成员:冯梅、张晓莉、张宏亮、王宇和潘亚柳。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 文责自负。 2014 年第12 期 67 在 “深化改革”阶段,可以参考国际经验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甚至允许进项按照一定的比 例抵扣,逐步实现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一、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改革历程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1984 年、1994 年两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形成了以营业税、 所得税为主体的金融税制框架。目前我国对金融保险业按5% 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按25%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了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在其经营过程中还要承担城市维护建 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赋。营业税主要归地方政府所有, 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一)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金融业缴纳工商税;1994 年的税制改革,正式确立了金融业的营业 税制度。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金融业开始实行修改后的营业税制度:一是将境外向境内 提供贷款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二是将外汇、有价证券和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纳入应税金 融商品的范围;三是外汇转贷业务由差额征收调整为全额征收;四是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 个人买卖金融商品都应缴纳营业税,取消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 收营业税的规定;五是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纳入免征营业税项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营业税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鉴此,我国于2011 年 11 月 17 日正式公布了 “营改增”试点方案,并从2012 年 1 月 1 日起, 首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后,营业税改增值 税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宁波、厦门和 深圳 11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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