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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的思考

迁徙自由的思考   摘要:迁徙自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这项权利,但是1956年以后的计划经济时代,这项规定消失了。1992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原有的户籍制度越来越现出严重的弊病,这些弊病远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十分迫切的基本公民权问题。近几年来,从静止到流动已经逐步成为人们的公识,迁徙自由也成为中国社会转型期人们关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迁徙自由,居住自由,平等,自由,市场经济   一、 何谓迁徙自由   年复一年的“民工潮”几乎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社会蔚为壮观的一道独特风景。“民工潮”掀起的人口有序流动,不仅成为对推进现代户籍制度改革起决定性作用的民间力量,而且堪称市场经济背景下广大民众为谋求生存权和发展权而积极争取迁徙自由权的波澜壮阔的人权解放运动。一般认为,迁徙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居住自由。狭义上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具体说来,迁徙自由包括三重含义,一是居住自由,二是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三是出入本国的自由。其中居住自由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且本文主要是讲一国国内的居住自由。居住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地选择住所居住,自由地将住所迁移到别处居住的权利。   二、 迁徙自由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 解放前旧中国根本没有迁徙自由   旧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缺乏民主、自由和人权传统,法律上不但没有迁徙自由的规定,相反把“迁徙”作为一种刑罚来理解和对待。中国旧制将犯人及其亲属或受株连的人迁离乡土视为迁徙。如秦始皇八年,王第长安君成娇造反,本人死去,其军吏皆斩,迁其民于临洮。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取得胜利,推翻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中华民国,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才开始逐渐多了一些。国民党政府1946年的宪法第10条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但国民党政府法律又对这项权利的限制过于严格,极大地限制了人民对迁徙自由权利的行使,使迁徙自由的规定形同虚设。   2、 新中国迁徙自由的曲折发展过程   从历史上讲,迁徙自由在当代中国曾经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一定程度的默认的曲折历程。1954年宪法曾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当然,由于1950年代中国经济、文化发展相当落后,城乡差距过大,因而当时实行迁徙自由的经济及社会条件都不太成熟。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管制。该法规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原则,明确地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并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用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显然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1957年宪法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三、迁徙自由的法理评析   1、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生价值的确认和保障。《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12条亦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   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所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除联合国有关人权的约法确认和保障迁徙自由外,当今世界多数奉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也将迁徙自由上升为神圣的宪法性原则。根据对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占总数的57%.迁徙自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肯定的人权,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承担的义务具有“即刻性”,“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并且,我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而,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我国将批准该公约,并成为缔约国,从而使履行相关的约定变得十分紧迫。   2、限制迁徙自由是人为制造不平等,违背社会公平要求。   公平是指公正,平等,其核心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平等,它要求每个人的地位平等,待遇平等,机会平等,不能人为地划分等级,制造不合理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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