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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私权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论宪法私权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然而,由于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缺位,导致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公民权利的最终救济这一作用。鉴于宪法的法律性、公民权利的保障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宪法私权诉讼制度亟待建立。本文论述了宪法私权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宪法 私权诉讼 权利意识   作者简介:王萍,北京市水务局党校讲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33-02      综观世界各国宪政制度,我们不难发现,通过诉讼程序来保障宪法实施为各国通例,即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诉讼已成为各国宪政模式的共同选择。宪法诉讼或者宪法的司法化一般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即违宪审查和宪法私权诉讼。前者违宪审查,是指由立法机关、或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或司法机关经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受害人提请,对生效的法律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作出解释或裁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冲突,即针对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对公民权利的冲突提起的违宪审查。后者宪法私权诉讼,(在德国叫宪法的私权诉愿)是指一种引用宪法来保护宪法中的私权的诉讼,即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侵犯时,由法院依据宪法条文来决定某项被第三人侵犯的宪法权利是不是受宪法保护,或者权衡两种相冲突的宪法权利优先保护谁。豍目前宪法私权诉讼主要存在于采用宪法法院实施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   鉴于目前我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状况,笔者赞同蔡定剑教授的观点,认为我国应先从保护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并且从防止宪法权利免受私权侵犯开始做起。把宪法实施起来,然后逐步用宪法来约束立法权力和行政的权力,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所以,笔者在此建议我国构建宪法私权诉讼制度,以推动宪法的实施,促进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   一、宪法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救济的现状   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保护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和行使方面。二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对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所作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一侵害行为既可能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比如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也可能是其他组织或其他个人的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如果得不到救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则如同虚设。正如法谚所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司法救济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本文论述的宪法私权诉讼就是指其他公民或组织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侵害。   但是现实中,我国宪法的地位却有些尴尬。1955年和1986年的批复及1989年《行政诉讼法》形成了我国法院在制定司法文书时不直接援引宪法的制度,这实际上是把最高法当成摆设,只能看不能用。豎宪法的很大部分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被虚置,宪法被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被侵犯了,只要这种违反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责任,司法就不能对之过问。其结果是使宪法所宣示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不能实现,使国家机关及个人、组织的违宪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和纠正,造成公民的宪法意识极其淡薄,宪法也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例如1999年,北京民族饭店的王春立等16名员工在人大换届选举时,因为饭店没有向他们发放选民证并通知他们参加选举,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却被西城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16名工人再次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市第一中院仍以该诉讼没有法律根据驳回上诉。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起见诸报端的宪法诉讼案件,但两级法院竟都把国家根本大法拒之门外,不敢或不愿受理。在现实中,这种公然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但现在大多因为缺乏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无法提起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继地出现了一些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中援引宪法的判例,如1998年王素岚诉图们、祝东力侵害名誉权案,1999年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案,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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