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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私有财产入宪的宪法学思考 (一) 在进入21世纪、即将迎来新 中国 第一部宪法颁布50周年之际,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本次修宪的亮点之一是修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与价值。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领域,本次修宪第一次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赋予私有财产权以明确的宪法地位。毫无疑问,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规定,将对未来的中国 社会 发展 产生重要的 影响 ,同时给中国宪法学 研究 带来了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在 现代 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基本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通常把私有财产权价值的保护作为社会追求的基础与出发点。为了实现通过财产权所体现的人的基本价值,各国普遍在宪法中规定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原则、界限与范围,并通过普通 法律 把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原则具体化,为公民实现私有财产权提供法律基础。 在中国,对私有财产权的性质与功能有一个长期的认识过程。由于受传统社会主义理念的影响,过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过分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正当的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制度与理念。从1954年宪法开始,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 问题 做了不同形式的规定,但 内容 与体系不完整,尤其是缺乏尊重和保障私有财产的社会与法律基础。如没有形成私有财产保障的理念,财产权的保障对象不明确,基本排斥了对生产资料的保护,只保护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对公民作为财产权主体应享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给予必要的保护。在具体保障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上,现行宪法没有明确地确立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只规定限制的原则,没有从宪法角度规定补偿原则与程序。在公共权力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过去采用的原则是不平等的,对公共财产的保护采取更为积极和主动的政策,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显得消极和被动,在具体保障力度上明显向公共财产倾斜,导致两种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由于财产权保护原则的不平等,客观上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私有财产的拥有者缺乏财产的安全感,开始出现了向国外转移财产的现象,出现了强行拆迁、拖欠民工工资、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从宪法角度看,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公益与私益之间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财产权缺乏有效的保障。 随着市场 经济 的发展、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与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公众对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要求在国家法律体制中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政府、民众、民间力量与知识界的共同推动下, 目前 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股强烈的“维权热”或“宪法热”,社会主体普遍要求政府加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根据社会实践和民众权利的要求,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确立了“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宪法修正案规定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有助于在全社会实现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价值,要求政府和公共机关尊重私有财产权的价值,为私有财产权拥有者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 现行宪法颁布后,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并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9年修正案中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经过两次宪法修改,私有财产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合法性地位,但其宪法地位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次宪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基础,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规定实际上反映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策导向的变化,即从单纯的管理、监督转为平等保护和引导,扩大保护的范围,使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统一的宪法基础。 转贴于论文联盟 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 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上规定的财产权一般是指公法和私法上有财产价值的所有权利。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属于不同范畴的权利体系。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而存在的,一旦被规定为宪法 内容 后就脱离民法上财产权的概念,为私法上的财产权保障提供法律基础。“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财产权价值。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权在宪法框架里具有双重性,即主观的防御性与客观秩序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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