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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合同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合同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作为一种生产和生活工具被人们广泛接纳和使用,已经对各国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商务发展方面,最势不可挡的变化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并且由此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一电子商务。就我国来说,根据艾瑞咨询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数据,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6.2万亿,增长21.2%;本地生活O2O38.4%、网络购物37.2%的强劲增长拉动了电子商务整体的增长。这种以网络为载体、以信息交换为手段、以促进商业发展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仅对传统交易方式和消费方式带来了冲击,也使传统法律制度面临挑战。由于网络和信息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而且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所以电子商务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而不能始终处于滞后调整的地位。就这个角度而言,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对于电子商务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本文主要着眼于电子商务及其交易核心电子商务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来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电子商务模式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买卖双方基于浏览器或服务器而开展的无需见面协商便可进行信息、商品和资金流通的新型商贸方式。它的交易模式和盈利模式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
1.B2B,即企业对企业模式,是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资讯交换和信息流通、从而互相了解产品与服务并完成订购结算等一系列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在此种模式下,B2B电子商务平台扮演着重要的中间商作用,它将企业内部网整合起来并使企业产业链的上下游商家互相联系,从而减少其交易时间和管理成本,为企业提供商机和增强其市场竞争优势。典型的B2B互联网公司有阿里巴巴、康帕斯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集团等。
2.B2C,即企业对消费者模式,是指商家将产品或服务直接通过网络展现在消费者面前,并提供详细的信息说明和便利的订单选项以宣传和销售其商品。此种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应用于零售业或服务业,它也是目前大众最为熟悉和最利益相关的电子商务模式。典型的B2C网站有网购时常用的京东、1号店等。
3.C2C,即个人对个人模式,是指消费者个人同时也作为商品供应者,在由网络提供的交易场所上发布信息,并通过销售、拍卖或以物易物等方式与其它消费者达成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网站还会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担保、运输保险等信用担保,以防止交易风险。典型的C2C网站就是淘宝网。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合同形式,无论是从外延还是内涵来说它都与传统合同有着很大区别,当前法律明文与学术理论对电子商务合同均无确切定义。
从国际立法来看,联合国国际法贸易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a)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并且第6条(1)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这两项规定虽然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合同的概念,但是它允许交易双方通过数据电文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转让货物所有权,并且赋予可以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与书面形式相同的法律地位。从中国立法来看,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法定地将数据电文纳入到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中,因此可认为我国虽未明文规定电子合同的概念,但符合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属于电子合同。因此综合以上,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电子手段缔结并以商务活动为内容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由此可以得知,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数据电文,法律承认其作为书面形式。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实质内容要约与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也应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因此其订立过程也与一般合同相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但是基于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的特殊性,它也有着下面几个特殊复杂、在实务中常常出现的问题: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下面以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形具体分析:
(1)网络商业广告:通常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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