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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性

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性 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性 摘要本文首先从我国宪法概念定义的现状出发,引申出界定宪法是什么的必要性;并驳斥宪法不是法这一现象;其次讨论宪法应具有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只在第62条第(2)项以及第67条第(1)项简单地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并没有完善地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与实效性,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属必要。   关键词宪法概念规范性实效性违宪审查   作者简介:干晓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论文联盟wWw.LW   宪法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之一,属于一般法律学说的研究领域。关于宪法是什么的表述,学界有不下三百多种的理解,传统的宪法概念一次次被突破,新的见解不断产生,对宪法概念的探讨从未停止过,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为一名学习宪法的后生,自是甚为愉然。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基本上都是从一种抽象的、高度概括的角度去阐释宪法是什么,以便达到一种包罗万象的程度,从而形成宪法概念的经典定义与常识观点。然而很少有学者着手于以宪法的某一或某几个具体特征为出发点和落脚处来定义宪法,来梳理和缕析宪法到底是什么。   首先借用某君的一句话来明解宪法在我国的当前地位,即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重要,也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不重要。这句表达本人十分赞同。一方面,宪法为什么最重要呢?理由与原因肯定如下: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部门法的立法根据和立法基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之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等等。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另一方面,宪法为什么又是最不重要呢?答案也很明显: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条款中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机制的规定。说白了,就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牙齿。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者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法。借用这样的说辞反观我国当今的法律体系,现行宪法正是一部典型的没有牙齿的法律。   有些学者一直在思索如此问题却也不得其解,即研究宪法的概念到底有无必要?英国宪法史学家梅特兰(Maitland)在其《英格兰宪法史》一书中作这样的评述,宪法几乎根本就不是法律文件中的专门术语。他接着说道:我并不关心这一术语是否曾出现在制定法中,或者哪个法官自告奋勇地为它下定义。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学者认为需要认真探究并明确厘定这一概念,因为他们遇到的不仅是实践问题,还有来自理论的困扰。学者之所以努力为宪法下定义,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说明,我们该怎样在法律制度中使用宪法一词,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比如说,?这些学者想要弄明白宪法与行政法或者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大范围地说就是划定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线。人们探究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的另一个目的则在于,他们想弄清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中所包含的宪法性规则和通过政治常例或宪法惯例而确立的宪法性规则之间到底有没有明确的区别。戴雪(A.V.Dicey)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也曾讨论过这个话题。诚然,在此,我们可以很肯定,研究宪法究竟是什么这一课题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既然上文已经肯定了研究宪法内涵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因此大多数学者只是在定义宪法的方式与方法上以及最终得到的结论上存在分歧与争议而已。但是,最近几年来,现实的生活和实践已经屡屡向我们发问:宪法到底是不是法?这是一个令人震惊并感觉危险的问题,但也不乏省思性。虽然它亵渎了宪法的应有权威,但却又实实在在。比如,讨论某个问题是不是宪法问题、某个诉讼是不是宪法诉讼,那些繁杂的定义又表现出无所适从和力不从心。如果宪法只能作为立法的根据,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而且又无适当地程序和机构来审查立法是否违宪并予以纠正或救济,那么,质问宪法是不是法,便不足为怪了。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宪法的确带有浓厚的政治性,但不容置疑地是宪法仍然是法。颇有名气的国家法理论家伯尔纳茨克也承认:宪法是一种法律类型。假如我们不承认宪法的法性质,又泰然自若地研究宪法,并大胆地将宪法置于除宪法之外全部立法的根据这一境地,恐怕有一种犬儒式的自欺欺人。因 此,我们必须端正态度: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能考虑和探究宪法是怎样的法,应如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发挥实效。   此文中,笔者决定在重新认识宪法是什么的时候兼论宪法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制度上表现为违宪审查),这是一种尝试的视角,不免会存在定义宪法的不全面性和不足性。从宪法概念的滥觞追溯到今天,我们的确可论文联盟wWw.LW以了解宪法概念的整体演变路径与完善丰富过程,但是最终又不免陷入经典定义的循环之中,而经典宪法却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如时代局限性,文化局限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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