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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刍议

国际体育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刍议 国际体育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刍议  摘 要: [HT5SS〗国际体育法体系包括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总论部分解决国际体育法基本理论问题, 分论部分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学界对于国际体育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还非常欠缺, 本文拟对国际体育法的特征、 基本原则、 法律渊源、 体系及国际体育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 以促进国际体育法学的完善。国际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及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都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 促进公平竞赛原则、 不受政治干涉原则和维护基本人权原则; 其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 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国际体育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国家的不当行为责任, 国家由于常常阻挠正常的体育活动, 而成为国际体育法责任的承担者。   关键词: 国际体育法; 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6-0055-05        国际体育法在全球和平共进的大背景下, 通过奥林匹克运动的蓬勃推动, 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体育法学作为国际法学和体育法学的交叉学科, 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关注, 山东大学、 湘潭大学等高等院校设立了体育法研究中心, 这些体育法研究中心以国际体育法为研究方向之一, 此外, 武汉大学率先设立了体育法的博士点, 博师生导师中有两位是国际法教授, 其目的就是为了深入国际体育法的研究。近些年来, 一些国际体育法具体问题的专著以及国外译著相继问世, 这表明我们国家的国际体育法研究已经起步。但国际体育法要作为部门法稳健的发展, 我们认为必须像其他成熟学科一样, 构建科学的国际体育法学框架体系。科学的国际体育法学体系应包括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总论部分解决国际体育法基本理论问题, 探讨国际体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的独立性的问题, 包括国际体育法的概念、 特征、 渊源、 基本原则、 体系等内容。分论部分解决具体的问题, 进行问题主导型研究, 不断细化以服务于实践。目前, 学界对于国际体育法的研究以国际体育法具体问题也就是分论部分为主, 近年来有不少优秀著作问世, 但是对于国际体育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也就是总论部分研究比较薄弱, 有关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未得到解决, 本文拟对国际体育法的特征、 基本原则、 法律渊源、 体系和国际体育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界定, 以促进国际体育法学的完善。   一、 国际体育法的特征   国际体育法是调整国际体育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更具体的说, 国际体育法是调整、 控制和解决运动员、 国际体育组织以及政府之间的体育争议和相关活动的法规的总称, [1]这些法规涉及跨国体育运动的规则、 原则、 程序及组织的流程。[2]从国际体育法本身的内在联系来看, 其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及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都具有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首先, 国际体育法的主体是运动员和参与管理国际体育活动的组织和其他人员, 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 也包括特定的个人。国际体育运动主要是由运动员参加比赛来实现的, 所以运动员是国际体育法最重要的主体。而现代公认的国际法理论不承认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曾论述道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然而把个人列为国际法的主体是于事无补的, 因为这可能意味着个人具有一些能力, 而事实上是并不存在的, 并且也不能避免将个人和其他类型的主体加以区别的必要性, [3]所以个人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而运动员是国际体育法最重要的主体, 可见国际体育法的主体与国际法的主体是有差别的。此外, 由于国际奥委会的强大影响力, 它将体育组织统一了起来, 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俱乐部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奥委会这样一张组织网。作为国际体育法主体的运动员是隶属于这张组织网的运动员, 有别于作为体育法主体的在这张组织网之外的运动员。由此可见, 国际体育法的主体与体育法的主体并不一致。除了运动员, 国际体育法主体还包括联合国及其相关专门机构、 欧盟、 国家及奥林匹克运动成员。联合国在反对兴奋剂、 反对前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以及奥林匹克休战方面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国际体育运动的规则。欧盟法院对博斯曼以及其他体育争议的裁决以及欧盟制定的反对球场暴力的国际公约等显示了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地位。[1]虽然国际体育法尽量避免国家对他的影响, 但离不开国家的支持, 因为根据主权原则, 国家对本国家领域内的体育活动享有管辖权, 国家也是国际体育法的主体, 并且成为国际体育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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