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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现状思考

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现状思考 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现状思考   一、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权利与基本权利关联密切,其既存在一定关系,却又有着一定的区别。权利是一个由法理学角度来看带有普遍意义一般性的概念,是个人对包括国家与公民所有客体的要求。基本权利从属权利特性的同时又带有着自己的特征,是指个体由宪法的角度,对国家提出的积极或是消极的主张以及要求。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由于其不同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制度以及法律传统的影响下,其基本权利的概念均带有其地域特色。例如英美学者更喜欢将基本权利称之为Human Rights(人权),德国学则则倾向称之为Grundrechte(基本权)等。   (二)基本权利的历史演进   基本权利的产生,演进以及发展经历过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一般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随后伴着社会内容不断的发展丰富,种类逐渐繁多,才形成了如今庞大的体系。基本权利的发展演进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宪法确认权利核心是自由权。大多数基本权利被人冠以自由之名,例如近现代宪法中已经确立的三大自由权:经济自由,精神自由以及人身自由权利。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目前所执行的宪法均对这些权利沿用自由这一名称。然而除了这主要的三大自由权之外,如迁移权,契约自由权,自由选择职业圈,生命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等。这些权利在近代被普遍认为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第二阶段,宪法确认权利扩大到政治权利范围。自从进入十九世纪,一直到二十世纪,这一段时间内,宪法许可了本国公民在一定范围里的政治权利,确认了有色种族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等的政治权利,将原本属于少数人的权利逐渐发展到普通公民群体中。知识,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仍然存有一定的弊端,多数的弱势群体或多或少的均被剥夺了选举权。   第三阶段,基本权利发展到社会经济权利。世界各国的宪法随着权利类型以及权利观念的不断发展不得不先后承认了许多新型基本权利,使得自身的内容以及结构规范能够不断发展完善。社会经济权利的兴起道路被政治权力的扩展所开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劳动保护,生存权等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权利逐步确认。由此不难看出,公民自身是否有获得法律以及宪法所承认的社会经济权是衡量一个国家限制完整程度的必要因素。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所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所现状   我国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行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所设计的公民基本权利条纹有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十七条之多,这些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人身自由权(建议,控告,申诉,批评,检举,获得国家赔偿等权利),平等权(政治以及自由),社会经济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教育权以及男女平等权(家庭婚姻方面权利)等之外,宪法更是在2004年通过了修正法案对公民财产权利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表述:例如公民的四有财产权以及继承权受到国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的保护。当国家有公共利益的需求时,依照法律可以对公民的个人四有财产进行有偿的征用以及征收。以及合法的公民私有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   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内容涉及到文化,经济,政治等各个社会领域。我国政府也同时积极签署各项人权保障公约,也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我国政府先后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行了签署。在2001年2月28日更是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行了批准。2004年3月14日则将:保障尊重人权一条加入宪法,这一举动可以说是在我国人权领域所采取措施中具有深远意义。国家从法律上,物质上以及制度上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更好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力求做到使全体公民都能够依法并且平等的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形成宪法作为基础,普通法律法规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体系。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政治逐步完善,并且体现出了权利客体的多样性,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以及权利内容的比较全面性,但是,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宪法有关保障以及规定还存有这一定的缺陷,在社会发展的同时逐渐凸显出来。例如,我国宪法1954年版曾经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迁徙与居住自由,但是自1975年以后的宪法均对此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户籍管理的不断改革,以及人才自由流动的社会现实要求,使得迁徙自由权是否重新入宪成为了一个烟具的问题。虽然许多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学者认为,迁徙自由权对社会人才的合理流动有着正影响,并且有利于促进公民个人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个人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现阶段的宪法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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