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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的非正式性及其政治功能_0
中国立法的非正式性及其政治功能
一。引言
在西方的 政治 传统中,立法始终是政治剧场中最尖刻、最有分量和挑战性的角色。而此种意义上的立法理念于 中国 社会 几乎完全是异质的东西,近代以来、更确切地说,自清末新政以来的立法实践尤添了诸多混乱。1949年国民党法制体系彻底崩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 现代 立法理念和实践遭到拒斥,剩下的只能依靠政党的政治 影响 力和意识形态重建新的立法制度。从一开始,当代中国的立法就不得不依赖中国共产党的看护,服从党的权威是不争的事实。“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 法律 ,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首先表征了党作为法律乃至法制体系的缔造者身份。
伍德罗·威尔逊的《国会政体》对此 问题 的理解有相当参照意义。此书着重勘察了美国政体如何在实践中背离了宪法所确立的精致的平衡结构,最终演变为一个国会至上的政府,甚至于脆就是“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的政府”(威尔逊,1986,p.58)。威尔逊强调,在检视任何政府制度时,主要问题在于查清那些真正掌握权力的人和基本的权力结构,仅仅依据权威性的宪法指南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威尔逊,1986,p.11)。正是在这样的 研究 中,产生了“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区分。前者意指政治组织的法定制度或法定结构,后者则表示政治组织在实际操作中的真实行为者及其遵循的“游戏规则”。长期以来,非正式因素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始终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尽管对其确切涵义看法不一,“正式”一词确在很大程度上概括了中国政治的风骨。中国的政治体系距离制度化的要求还很远,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即使改革开放以来的正式化、制度化进程也只是局限在中下层官僚体制,而上层决策,尤其是高层决策,仍是高度非正式的(Dittmer,1995,p.19)。
立法不仅地处整个政治生活的关键环节,也是发生于上层乃至最高层的决策。就此而言,立法过程中的非正式规则对真实政治的折射是颇具典型性的。因此非正式规则为探究中国立法、进而中国政治本身提供了实质性的切入点。
本文所指的立法过程是广义的,不仅包括正式的立法机关(议会或人大)内部署的立法程序,而且力图真实地描述立法机关各种决策过程中内外诸努力之间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相互作用(岩井奉信,1990,前言)。在此过程中,正如威尔逊对中国政体的考察所指示的,背离宪法性观定的法定权力的实际转移很可能不仅发生于正式的立法主体内部,如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为重心向其常委会或常设专门委员会转移,或国务院的立法权力“中心向下属部委或法制办公室转移,更可能发生于正式立法主体与其他政治、社会势力之间,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执政党之间立法权力的实际分配。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以成文法为主而立法过程中又充斥了”党政法一体化“(周旺里,1995)等非正式因素的国家来说,后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国的立法过程深受政党等因素影响几乎是 历史 注定的,久而久之的惯例以及党的内部规章扮演了无法估量的角色。正是这种来自正式的规则制约之外的影响,形成了当代中国立法过程中大量的”非正式规则“。
二。立法者:党、国务院、人大
中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是一切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和归宿,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等一切政府机构的权力都由人大派生出来并必须服从于人大的领导与监督;它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力,可借此建立立法制度并通过立法活动建立其他政治、 经济 、社会、文化制度,并制定一切它认为必要的公共政策。然而,宪法同时又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其中对各级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的领导已成为一种由此原则生发出来的公认的“默示权力”。
宪法规定上的模糊似乎可以通过文字上的巧妙解释得到解决:即在法律上,人大是最高的,党必须遵循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人大有权对执政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追究;而在国家政治体制上,人大应该接受党的领导。但这种解决方式并不具有实践意义,因为现实中不存在任何能够有效监督和约束执政党的机制,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必须”无法体现为一种操作性的宪法义务。对于这种“双重”最高权威的规定,实践中的解决只能是选择其中一个-党作为最高的权威。
党的最高权威地位必然反映在立法过程之中。长期以来,下面一段话,“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定型化的表现,是把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彭真,1989,P.22),一直是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对“立法”的正式描述。这种看法直接揭示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服从于、跟随于政策。但另一方面,法律是公共政策最权威的表达,而立法则是公共决策的最高形式,这一点,至少在形式上业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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