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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 罪数;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概说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2、特征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主观上,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客观上,无论行为持续的时间有多长,都是一个行为,不因行为的持续、行为地的转移、行为时间的间断而成立数个行为。因此,不是一个行为的就不是继续犯,如惯犯。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继续犯的行为在既遂前与既遂后是一个贯通的行为,因而在之前及之后侵犯的客体也是不变的。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每一种犯罪都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继续犯是在相当的时间里发生的。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二)想象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二、惯犯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一)连续犯的概念 行为人出于连续的同一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成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连续犯,但承认连续犯的存在,如78条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 。 (二)连续犯的特征 1.有连续的同一犯罪故意。如出于同一个动机而多次杀人、多次强奸同一被害人等。 2.连续实施数个可独立成罪的行为 连续犯的数行为必须是数个独立的犯罪。 3.连续犯的数个独立行为须触犯同一罪名。同一罪名指完全相同的罪名。 (三)连续犯的处罚 对于连续犯的处罚,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认为,对连续犯应当以一罪论处,在裁判上从重处罚,即将连续犯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重情节。;二、吸收犯 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三、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 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四)牵连犯的处罚 牵连犯虽然是数个行为,但主观上是犯一罪的意思,客观上不可分离因此应从一重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它不属于罪数形态,但和罪数形态中的有关内容十分近似。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或法条可以同时适用,但只在该数法条中选择其一而排斥其他,只成立一罪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特征: 1.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行为人是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实施了数个行为,不是法条竞合。 2.数法条之间有竞合关系。这里的法条指正在生效的法律条文、有关罪名和法定刑的法律条文。这种竞合关系有两种情况:(1)全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即“一个法条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法条的一部分”。(2)两个法条各有一部分构成要件互相重叠的法规竞合,即“一个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是另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二、法条竞合的形式 1.因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而形成的法规竞合; 2.因犯罪主体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3.因犯罪对象不同而形成法条竞合; 4.因犯罪目的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三、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通常发生在包容式法条竞合中。 2.重法优于轻法。一般发生在交叉式法条竞合中。 ;1、邮电工作人员陈某长期私拆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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