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答案.pptVIP

第四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答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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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从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用人单位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劳动者隐私权是阻碍用人单位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劳动者要尽力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用人单位非法知悉、侵扰,使之维持在一种稳定的消极状态。而用人单位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在本质上要求尽可能多地了解劳动者的信息(包括隐私)。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正是因为如此,用人单位知情权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应该受到劳动者隐私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不得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 ?????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所知悉的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可以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工作技能及职称等。至于劳动者的种族、肤色、血型、身高、家庭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嗜好、信仰、心理特征、生活经历等方面的资料,通常被认为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 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所聘职位确实需要这些方面的资料,否则用人单位知悉劳动者个人资料的范围一旦超越了劳动合同的需要,就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二、用人单位的义务;用工后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月《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典型案例裁判理由》中收录了一个案例:冉某自2008年1月在某酒店工作,至2009年5月被辞退,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酒店未与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共计16个月的双倍工资。 ;实例解读; 法院认为,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孙先生自己不愿意签,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由于该公司直到去年11月免去孙先生技术部部长一职时,仍然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孙先生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确认,孙先生的月薪为7000元,该公司应支付给孙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77000元;并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孙先生在公司工作时间为1年零4个月,故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10500元。最后,温江法院一审判决该模型研制公司共支付孙先生8.75万元,并为孙先生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保。;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09年8月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两次书面通知林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但张某却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经综合考虑,只希望与张某签订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   争议焦点: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   ;;广东一僧人起诉寺庙讨“欠薪”; 法院认为,释某某是获颁戒牒的僧人,其自愿到被告宝峰寺挂单修行,作为被告的宝峰寺,只是为释某某提供修行的场所和必要的生活补助,原、被告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我国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宗教政策,各宗教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对寺院内部纠纷,应遵循寺院相关规定和佛教教义、习俗等处理;寺院财产来源于捐赠或其他合法收入,具有公共性质,应用于与佛教教义相符的宗教活动,并按照“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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