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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华能燃料交易网站
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
电煤采购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海勃湾发电厂电煤采购
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
二0一七年呼和浩特市
1、总则
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与***,就供应海勃湾发电厂电煤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合同需方: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
合同供方:****
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月9日
合同生效日期: 2017年1月9日
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
2、煤炭供需数量及交货时间:
数量(万吨) 交 货 时 间 1月 2017年1月9日—2017年1月20日 3、供煤质量
3.1、品种:混煤。
3.2、粒度:<80mm。
3.3、煤质: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7.98MJ/kg(4300大卡/千克);干燥基全硫全硫(St,d)≤2.0%;干燥基灰分(Ad)≤32%;全水分(Mt)≤14%;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1%;灰熔点软化温度(ST)> 1500℃。
4、价格
4.1、一票到厂合同基础价:***元/吨(含税)。
4.2、当煤炭市场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电煤价格将在国家电煤价格政策范围内,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以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文件为准。
4.3、除4.2条款明确的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5、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
5.1、质价考核办法: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入厂煤热值高于4300 大卡∕千克,则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实际成交价/合同热值)元/吨,入厂煤热值低于4300 大卡∕千克,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元/吨元/吨。单批次入厂煤热值低于3900 大卡∕千克,不计入全月加权平均热值,采取单独、单批次执行一票到厂保底煤价170元/吨(含税)结算,并在此合同价格基础上继续按照实际热值及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5.2、硫分考核: 电厂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St,d<0.8%,每低0.1%奖励0.6元/吨;2.0%<St,d≤2.3%,每超0.1%扣1.2元/吨;2.3%<St,d≤2.5%,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2.4元/吨;St,d>2.5%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2.5%,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1%扣4.8元/吨。入厂煤单批次硫分St,d>2.5%进行单独考核结算。如出现保底价格,在保底价的基础上再扣除硫分超标部分予以结算。
5.3、水分考核:全水分(Mt)≤14%不考核,单批次水分>14%进行扣吨考核结算,水分每超1%扣除该批次数量的1%后进行结算。
5.4、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5.4.1.合同兑现率80%-95%(不含95%)的,合同基础价下调3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签订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如未得到增量许可,供煤量在合同数量的120%-150%之间按照合同煤价的70%结算,超过150%将被视为超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和运费。
5.4.2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5%,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6、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厂,交货地点:海勃湾发电厂煤场。
7、煤炭质量验收
7.1、煤炭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
7.2、质量验收以到厂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7.3、供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7.4、正常情况下,电厂保存供方备查煤样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即时告知电厂保留备查煤样,到双方共同认可的煤质检验部门重新化验。未提出异议的视供方对化验结果认可,电厂有权处理煤样。
7.5、如供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需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7.6、需方委托电厂对进厂煤炭进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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