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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股东部分的
股东;股东;股东的构成
1、凡参与公司设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或股份的继受股东。
3、在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二、股东名册
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以及出资或持股种类和数量等情况的法定簿册。
《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名册的法律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对抗效力
免责效力
股东名册的封闭与基准日
股东名册的封闭是指为了确定行使股东权的股东而在一定时期内停止股东名册的记载。
股东名册的基准日,也称除权日,是指不管股东此后有无变动,公司将特定日期作为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公司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方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方华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12月13日,xx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大雅公司股东吴华持有的大雅公司6%的股权进行了拍卖。方华公司拍得了该股权,并支付了拍卖佣金及购买款项,成为了大雅公司的股东。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股权过户给方华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方华公司受让吴华股权后,多次要求大雅公司向方华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但大雅公司拒不履行其义务。
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大雅公司立即向方华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2、请求大雅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大雅公司一审辩称,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为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大雅公司不能代表股东会行使该权利,因此方华公司应当向其他股东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大雅公司主张。;法院判决认定:
方华公司依法拍得大雅公司6%的股权,方华公司作为大雅公司股东的身份应予确认,方华公司应当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方华公司依法取得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股权后,大雅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综上,方华公司要求大雅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大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北京方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发百分之六股权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 ;三、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4、发起人的国藉和住所的限制
5、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的人
;;股东资格的认定;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 ;下列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效力的是( )
A.签署公司章程
B.实际出资
C.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
D.股东名册;;结束语:希望中国的公司制度越来越健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离!
今天或未来,无论身处何方,我们微笑。对这个国家,依然充满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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