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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合同法的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参考书目 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五版) 法律出版社 王利明等著 合同法(第三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李永军主编 合同法案例 人民大学出版社 吴庆宝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 马特等著 英美合同法导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 ) 两种学说 1、协议说—为大陆法系所采纳 古罗马法: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后此种理解为大陆法系各国所继承. 2、允诺说—英美法之学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认的一项义务。将对价(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忽视了意思表示的合致——合意。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理论上争议:①认为《合同法》中所称协议不包含物权合同,《合同法》仅规范债权合同,其他合同可准用或类推适用《合同法》;②认为《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涵盖除身份合同之外的所有民事合同,包括产生物权的合同。 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下列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有( ) A婚约 B计划生育合同 C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协议 D市府与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E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是否适用履行抗辩权; (2)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否发生风险负担问题 (3)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分类标准: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区分意义: (1)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 (2)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 (4)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是指经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 2.区分意义: (1)合同成立要件不同。 (2)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分类标准:成立是否应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未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 2.区分意义: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要式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才成立。 合同以不要式为一般,以要式为特殊。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分类标准: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2.区分意义:二者适用法律上的区别。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参照适用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1、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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