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间之冲突关系拥碾冲突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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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间之冲突关系拥碾冲突条款

第四章 WTO 協定間之衝突關係與衝突條款 第四章 WTO協定間之衝突關係與衝突條款 當確定二項或二項以上之規定,具有規範重疊之關係時,即得再進一步判 斷,二規定是否構成衝突。規範重疊只是法律衝突的前提要件,並非所有 具有規範重疊之規定均屬衝突關係。若重疊的數規範間,內容完全相同, 係屬重複規定,或其中為一基本規定 ,另一在不增加權利義務的情況下, 就原有要件為更詳細的規定時,此種情形,因為累積適用的結果並不會產 生矛盾,因此累積適用並不會有問題。但是若具有重疊關係的二規定,所 規定之內容不同,適用的結果將產生矛盾時,即可能因為具有衝突關係而 必須另外依據衝突法則選擇最後應適用之規定。而衝突的定義為何?何種 情況下構成衝突,即為決定最後應累積適用或排除適用之關鍵。 就如何處理 WTO 協定間之法律衝突,WTO 協定內設有若干衝突條款,明 文規定發生衝突時之適用順序。若有衝突條款得以處理之情形下,自應依 據衝突條款決定適用順序。但是並非所有的規範衝突均已被事先預見及預 做安排,因此對於無衝突條款得適用之情形下,只能藉助國際法上之衝突 法則,例如法律位階理論或特別法優先原則等,決定規定間之適用順序。 第一節 WTO協定內之衝突條款 WTO 協定中不乏處理條文發生衝突時應如何適用之衝突條款。例如,就 馬爾喀什協定與其他協定間之關係,馬爾喀什協定第 16.3條即規定:「在 本協定之條文與其他多邊貿易協定之條文相衝突時,本協定之條文在相衝 突的範圍內應優先適用1 。」馬爾喀什協定之內容主要涉及WTO 之組織架 構及權限等,具有組織法的性質,亦是 WTO 下最基本的遊戲規則,任何 在 WTO 架構下所締結的協定或決議等,均不得違反此一基本規則,因此 馬爾喀什協定第 16.3條屬衝突條款,在其他協定與其有牴觸時,馬爾喀什 協定有優先適用之效力。 此外,就GATT 1994 本文與其他貨品貿易多邊協定間之衝突及適用順序, 規定於附件 1A總附註(General Interpretive Note to Annex 1A ,以下簡稱總 1 “In the event of a conflict between a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a provision of any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the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prevail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flict.” 87 WTO 協定間法律適用關係之研究 附註)中。除了上述二項衝突條款外,在各個個別協定中,亦有針對該協 定與其他協定間之衝突所制定衝突條款。以下即就這些條款之適用及相關 實務見解加以分析,並探討以衝突條 款解決法律衝突時所面臨的相關問 題。 壹、解決 GATT與貨品貿易多邊協定間衝突之規定 一、附件1A總附註 關於 WTO附件 1A之貨品貿易多邊協定與 GATT 1994 本文間之關係,附 件 1A之總附註規定:「GATT 1994 之條文與其他馬爾喀什協定附件 1A 協 定之條文發生衝突時,其他附件 1A 協定之條文在衝突的範圍內應優先適 用 2 。」此一規定係在GATT 1994 本文與附件1A 協定之條文發生衝突時, 決定適用順序之一般規定。由於其具有解決法律衝突的功能,被認為係屬 衝突條款( conflict clause )。 附件 1A總附註並非處理附件 1A 協定與GATT 1994 本文之位階問題,亦 非認為附件1A 協定有取代GATT 1994 本文之效力,其所處理者,僅是協 定中個別條文間之關係。爭端解決小組在「巴西椰乾案 (Brazil-Measures Affecting Desiccated Coconut ,以下簡稱Brazil-Desiccated Coconut 案)」中 即認為, GATT 1994第 VI條與 SCM 協定在WTO下均有其效力及目的。 GATT 1994 之條文不會被其他協定所取代,此一效力已明白規範於附件 1A 之總附註中。從 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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