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释疑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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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责任释疑的

医疗侵权责任讲座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辩疑 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11条)。我在2009-12-1去北京参加了对意见稿的讨论 现在媒体及法学界均认为“新《侵权责任法》弱化了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我认为是毫无依据的。 现不妨将第七章全部条文列出: * * 主讲人:张赞宁 东南大学法学院 卫生法学研究所 中国卫生法学会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前言:现在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投诉也越来越多。本次大会将医院投诉的处理作为中心内容。我认为是很及时也很必要的。 但对这个课题我是个门外汉,既没有经验也没有研究。大会主席让我来给大家讲这个内容,我真的是班门弄斧了,难为我了。所以我只是从立法和法学的角度,对征求意见稿提了点修改建议,供与会者参考。 这个内容应留给在坐的专家来讲,我只是来向征求意见稿)大家学习并听取意见的,所以这个内容我就跳过不讲了。但在最后我会留点时间与大家共同讨论这一问题。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颁布稿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分析:“只要有医疗过错就要赔”,这正是法学界对医患关系的最大误区。这也有违民事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原则。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2002年10月13日南京会议精神,即在《条例》刚生效不久,由最高法院、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华医院管理协会、北京大学、江苏省高法、南京市中级法院、南京鼓楼区法院及律师界代表26人,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在南京达成共识:“医疗侵权行为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有很深道理的。大家知道,所谓过错责任原则,仅有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不能构成过错责任的;除这两点外还必须要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过失)才能成立。故此条应改成:“医疗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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