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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128表补充讲的义杨雄改.pdf
刑事诉讼法 128 表
补充讲义
(2015 年司考 纲刑诉新增考点和重点法条解读)
杨 雄
(新浪微博@刑诉杨雄 网址 /yangxiongbnu)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交叉管辖,补充在 “交叉管辖(表-27)”最后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
网络犯罪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
交叉管辖 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网络犯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
罪案件适用刑事诉 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认
讼程序若干问题的 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意见》第7条) 经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二、有效辩护原则,补充在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36)”之中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应当对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效辩护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
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
有 效 辩 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护原则 ②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
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委托辩护中的体现)
③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
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
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自行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中的体现)
三、网络犯罪案件中询(讯)问程序,增加到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 人
(被害人)(表-74)”之中
1、网络犯罪案件,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
有 网络犯罪 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
等 案件中询 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讯)问程2、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
序 随案移送。(《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12 条)
四、死刑复核中最高法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阅卷、裁判文书的送 达,
增加到 “死刑复核程序(表-114)”之中
死刑复核 1、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
中最高法 立案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 , 应当立即答
院听取辩 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
护律师的 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意见、律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 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
师阅卷、 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
1
裁判文书 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的送达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
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
后附卷。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
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2、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
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3、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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