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28表补充讲的义杨雄改.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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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128 表 补充讲义 (2015 年司考 纲刑诉新增考点和重点法条解读) 杨 雄 (新浪微博@刑诉杨雄 网址 /yangxiongbnu)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交叉管辖,补充在 “交叉管辖(表-27)”最后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 网络犯罪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 交叉管辖 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网络犯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 罪案件适用刑事诉 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认 讼程序若干问题的 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意见》第7条) 经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二、有效辩护原则,补充在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36)”之中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应当对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效辩护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 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 有 效 辩 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护原则 ②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 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委托辩护中的体现) ③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 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 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自行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中的体现) 三、网络犯罪案件中询(讯)问程序,增加到 “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 人 (被害人)(表-74)”之中 1、网络犯罪案件,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 有 网络犯罪 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 等 案件中询 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讯)问程2、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 序 随案移送。(《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12 条) 四、死刑复核中最高法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阅卷、裁判文书的送 达, 增加到 “死刑复核程序(表-114)”之中 死刑复核 1、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 中最高法 立案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 , 应当立即答 院听取辩 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 护律师的 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意见、律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 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 师阅卷、 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 1 裁判文书 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的送达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 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 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 后附卷。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 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2、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 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3、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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