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 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 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 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l、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汪人?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 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 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 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 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答案: (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牛纠纷。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签定为轻 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 民法院起诉。 问: (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答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 解处理。 Evaluation only. Crea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0.0.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2006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 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 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题: (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 (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 (3)公安机关对张某
文档评论(0)